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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就坦桑尼亚在广州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复文
坦桑尼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坦桑尼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2001年2月22日TZPC/C.10/5号照会,内容如下: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确认,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广州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委派名誉领事一名。 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广州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公民,必须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得是无国籍者。 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广州名誉领事应在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广州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广州任命职业领事后,不再委派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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