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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就尼泊尔驻香港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达成协议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复文
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二○○一年一月十日第Bej/056-57/34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泊尔王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二月六日于北京
尼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2000年11月27日No.-Bej/056-57/34号照会。该照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尼泊尔王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扩大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批准尼泊尔王国驻香港总领事兼任尼泊尔王国驻澳门总领事。 顺致崇高敬意。
尼泊尔王国大使馆 2001年1月1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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