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精神,现就在全市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安监局、商务、建设、交通、公安、卫生、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固原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安排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排查,查找各学校及周边环境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以彻底治理。 这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查与市、县(区)检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自治区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相关单位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对辖区所有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地排查,提出治理措施、办法,限期落实。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学生校外租住房、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要重点检查。 三、时间安排 这次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从2008年10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所有学校自查工作,向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报告。 (二)督查阶段。11月1日至9日,由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直学校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三)整改落实。11月10日至20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接受自治区督查组的验收。 检查办法: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座谈、师生问卷、分类分项评估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 四、职责分工 (一)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有关信息。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安监局 负责检查学校锅炉、供电设施、用电线路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检查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对校园安全构成的隐患,向有关单位及企业下达整改指令,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验收,确保安全隐患的消除。 (三)市商务局 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学校周边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市建设局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督促校园周边在建工程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五)市交通局 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管理,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或个人从事此项经营活动。督促公交企业专门开辟中小学校交通线路,每次提供用车服务前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选择有从业资格的优秀司乘人员为中小学提供服务。 (六)市公安局 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要重点检查; 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落实校车备案、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校车标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严格农用车辆管理,严禁农用运输车搭载学生。严禁车辆超载,特别加强学生上、放学及住校生周未往返学校时段车辆的管理; 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交警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加强对学生租住房屋的管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校外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排查,由责任区民警和学校保卫部门每周对寄宿学生租住的民房的日常用电、卫生、冬季防火防煤烟等各种情况及时检查。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七)市教育局 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落实档案登记、日常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协议书等制度。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组织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师生防火、防煤烟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知识、饮食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日常生火、封火的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灯照明。督促用炉火取暖的学生宿舍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支教帮扶人员及农村特岗教师的冬季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加强校车管理,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八)市卫生局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小卖部、饮食店、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检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状况。 (九)市工商局 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车站等学校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县(区)政府 切实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群众、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 (三)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以此次隐患排查为契机,逐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通过综治委或安委会建立的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到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