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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颁发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8]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设立银川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联络处,设在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设立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二十一条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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