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教兴农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和组织保证。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防范农业危机、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保障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对于加速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改革中求稳定,在创新中求发展,努力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赖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探索和实践;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县(市)区和乡(镇)、涉农办事处两级基层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移交综合执法机构,不宜收归或移交的,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赋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理顺管理体制。全市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办事处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镇)、办事处的交流、沟通,加强对乡(镇)、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三个开发(旅游)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 (三)合理设置机构。本着科学合理、精干高效、集中力量的原则,科学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78号)要求,对现有的各类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和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原则上分开设置,任务较小的县也可合并设置。其它县级农业、林业、水务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证收编人员有归属单位。具体机构名称、机构数量、核定的编制原则上保持不变。 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的乡(镇)、涉农办事处,按原则和标准核定编制,不再设立乡(镇)、办事处农、林、水技术推广机构,分别由县级农业、林业、水务主管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办事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这部分人员必须保证主要工作时间在乡(镇)、办事处。其他县(市)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派出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任务较轻的乡(镇)、办事处,也可综合设置一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报批。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改革中,保持现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的基本稳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其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的聘用工作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人员,即“老人”,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人员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一般不实行待聘过渡期和托管;对2003年8月31日之前进入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未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未聘人员即“中人”,实行过渡期和托管;对2003年8月3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即“新人”,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管理。 (六)建立健全考评和培训机制。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的责任。积极探索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以及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对一线农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新机制,把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和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挂钩。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完善农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级农业、林业、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提高其服务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分开,实行个人自由申报、行业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评审、人事部门认定资格、单位自主聘任、政府监督管理的评聘方式,营造专业技术人员良性竞争环境。加强聘后考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动态管理,促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乡镇供水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由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 (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多渠道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加快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教育和科研机构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四、工作进度安排 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体制理顺、机构设置,基层农业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设置工作。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明确安置的政策、渠道和方法,审慎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化解工作。 11月25日前,重点做好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验收和总结工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确保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二)切实落实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重大农业技术措施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农情统计、汛情旱情监测及相关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工作。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服务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 (三)切实稳妥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对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要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对于超编单位,人员只减不增,严格控制进人,逐步减少超编人员。确需新增人员的,原则上从超编人员和分流人员中选择。要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加强就业培训指导,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要按照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积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工作上给予帮助。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 (四)切实加强资产管理。要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对现有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要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