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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阿拉善盟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安排部署,促进全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强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使此项工作深入有序进行,特成立阿拉善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田德志副盟长 副组长: 魏巴依尔阿左旗旗长 刘晓东阿右旗旗长 陈万荣额济纳旗旗长 姚泽元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主任 成员: 李中亚盟公安局局长 王迎翔盟安监局局长 杨德峰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宿万德盟经委主任 乌兰巴根盟交通局局长 闫克强盟建设局局长 韩义明盟监察局局长 郭绥生盟质监局局长 王乐贵盟电业局局长 乌达木盟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安监局局长王迎翔兼任。 三、重点和范围 (一)此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动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范围及重点领域: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各部门负责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1月5日之前),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立即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拟处理意见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署相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指导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别是涉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切实抓好专项行为。 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煤矿、非煤矿山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由王迎翔同志负责。 盟经济委员会:负责煤炭行业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由宿万德同志负责。 盟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勘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具体工作由杨德峰同志负责。 盟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由闫克强同志负责。 盟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公路施工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由乌兰巴根同志负责。 盟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由李中亚同志负责。 盟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由郭绥生同志负责。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二)整治打击阶段(11月5日至12月10日),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相关部门,针对前一阶段自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治打击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督查验收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0日),盟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验收。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负责人的追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对各旗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油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旗(区)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行署各相关部门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检阶段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盟安委办,上报材料要详细汇报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拟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要有具体的数字和拟采取具体措施及落实追究情况。于12月10日之前上报整体工作情况。 盟安委办联系人:张宝才 联系电话:0483-833555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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