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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太平洋论坛秘书处关于设立论坛驻中国贸易代表处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南太平洋论坛秘书处(即将更名为“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以下简称“论坛秘书处”),本着加强和发展中国和论坛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太平洋岛屿论坛驻中国贸易代表处(以下简称“贸易代表处”)的设立及给予贸易代表处特权与豁免的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太平洋岛屿论坛在中国设立贸易代表处,贸易代表处设在北京。贸易代表处是论坛秘书处的一个机构,其管理与动作受论坛秘书长领导。 第二条 一、贸易代表处的职能是促进和加强中国和论坛岛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投资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二、贸易代表处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三条 一、为了履行职务之需要,根据国际惯例,贸易代表处、贸易代表处代表和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将享有必要的、正常情况下给予国际组织和职员的特权、豁免和便利。 二、贸易代表处中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不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贸易代表处代表和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特权与豁免。 第四条 一、论坛秘书处任命贸易代表处代表须与中国政府达成一致后予以确认。 二、有关贸易代表处的其它事项,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协商解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论坛秘书处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后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塔拉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太平洋论坛秘书处 代表                 代表 杨洁篪                诺埃尔·莱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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