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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污染治理责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08〕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以环保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环保与发展共存共赢,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全覆盖的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警示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提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至2008年底,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 三、工作内容 严厉查处下列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威胁、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偷排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声环境管理规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被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六)其它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依法被处予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的,市及县(市)区发改、经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建设、公安、滇管、卫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个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强制措施。对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治理的,各部门(管委会)应当暂扣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对责令取缔、关闭的,要组织集中行动,各相关部门(管委会)根据职责吊销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 (三)实行惩治违法单位及个人“黑名单”制度。从2008年9月30日起,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向全市发通报,并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单位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通告信贷(银行)保险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抄送有关部门取消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被曝光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费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整改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道歉及承诺义务,经整改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连续三个月未发现超标排污的,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正式发文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该企业撤出“环境违法黑名单”。 (四)实行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管委会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对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和五个管委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负责组织发改、经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建设、公安、滇管、卫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具体实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五个管委会应当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等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六)对随意放宽标准,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 2008年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王道兴(副市长) 副组长: 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学农(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宋栋(市发改委副主任) 苟光清(市经委副主任) 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茂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付文(市规划局纪委书记) 王汝新(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进刚(市房管局副局长) 高朝俊(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杨勤(市水利局副局长) 解嘉鸿(市卫生局副局长) 高志刚(市环保局副局长) 班有为(市监察局调研员) 傅晋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久诗(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昆一(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董健平(市滇管执法局副局长) 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学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高志刚兼任。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开展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要将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并负责本辖区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确保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做好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为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下设的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依法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和活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就地销毁设备等强制性措施和处理好善后事宜,将取缔、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加大督查力度 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于10月起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开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 对督查中发现的基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而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 昆明市各级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全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要畅通投诉热线电话,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专项行动。 (五)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月15日、30日向市级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典型案件、难点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向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验收领导小组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 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08〕4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制定了《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提出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督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于10月起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开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将有关情况每月向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和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 联系电话(传真)4165433,联系人:张亚明、杨姝文。 二、督查考核内容 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情况; 二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的情况; 三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摸底,同时督促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依法追究的情况; 四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整理自查摸底工作成果,清理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单,专题上报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 五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单在市级媒体上曝光,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项目的贷款、证券融资、保险的情况; 六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采取断水、断电、停止供气等强制关闭、关停措施,对辖区内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就地销毁设备等强制性措施和处理好善后事宜,将取缔、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情况; 七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要畅通投诉热线电话,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专项行动的情况; 八是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月15日、30日向市级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的情况。 三、督查考核方式 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成绩进行考评。对核查中发现的基层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而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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