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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就韩国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韩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大韩民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本国有关法律规定为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关系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可在复照确认即日起开设。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二○○○年九月十三日于北京
中方复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年九月十三日2000-513号照会,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本国有关法律规定为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关系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可在复照确认即日起开设。”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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