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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家庭及社区服务部有关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和计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家庭及社区服务部(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改善和促进两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及计划的专门知识及效果; 共同肯定双方在这些政策和计划上的合作和协作对两国都有利; 相信通过提高这些政策和计划的效率和效果,这样的国际合作和协作将具有潜在的促进两国利益的作用;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定义 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的“双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在澳大利亚方面:家庭及社区服务部。 第二条 目标 本备忘录的目标是为双方发展合作关系,其中一方帮助另一方提高其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及计划方面的效率和效果时建立一个清楚的框架。 第三条 活动 一、本备忘录中的双方为达到他们的目标而进行的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包括: (一)交换双方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技术发展方面的信息; (二)双方有共同兴趣的研究; (三)专门知识方面的协助; (四)培训方面的协助; (五)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方面的协助; (六)为实施上述活动而进行人员交流。 二、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合作范围增加其他活动。 第四条 单独活动的程序 双方将共同决定哪些活动会根据本备忘录进行。每项活动,若是单独进行,均需另备双方同意的行动计划。每项单独行动计划均要说明进行该项行动计划所需要的条件。 第五条 联合计划的程序 一、根据本备忘录确定的目标,双方可以制订一个或多个包括多项活动的计划。 二、每一个联合计划均需根据双方同意的行动计划进行。该行动计划必需顾及所有该联合计划内的活动,并包括实施该项联合计划所需的条件。联合计划的其他有关事项将按本备忘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费用 一、当双方根据本备忘录第三条共同决定实行某行动计划时,若涉及费用,双方将共同商定各方在有关活动中应支付的费用。详细的付费责任必须包括在行动计划内。 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安排,所有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活动带来的没有预料到的费用将由招致该项费用的一方负责。 三、双方均明白每一根据本备忘录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要视乎是否有拨款可应用。 第七条 优先权 如一方提议引进或实施一个基于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专门知识或其他任何协助而建立的系统,该方应在双方同意的必要设备、协助或专门知识(包括软件和使用手册)提供方面给予另一方优先考虑。 第八条 管理 一、双方各指派一位对双方同意的活动有最终决策权的代表官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代表官员为社会发展司司长,澳大利亚家庭及社区服务部代表官员为社区及业务策略副秘书长。 第九条 知识产权 一方根据本备忘录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其相关的权利、知识产权仍属供方所有,这种权利将得到受协助一方的尊重和保护。 第十条 报告 一、一方完成某项活动后,将写出活动报告,并在三个月内将报告提供给另一方。 二、报告将包括针对该活动职权范围的评估,及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一、对在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进行。 二、本备忘录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在进行时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大利亚的法律。 三、因本备忘录而引起的一切分歧将会通过双方协商,在友好的气氛下解决,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 第十二条 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或延长有效期。 第十三条 终止 一、本备忘录可自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六个月后终止。 二、所有有本备忘录有效期内开始,但在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时仍未完成的活动和联合计划将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继续进行。 本备忘录于二○○○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 代表                 代表 郝建秀                罗沙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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