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波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双方进行磋商有益于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它级别上就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双边协议的情况以及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范围内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相互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机构的磋商。 第四条 本议定书内的双方代表互访的一切费用由派遣一方自理。 第五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议定书于二○○○年八月三十日在萨拉热窝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尼亚文、克罗地亚文、塞尔维亚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刘古昌 姆拉登·博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