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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纳米比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纳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根据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97)部领五字第4号照会关于纳米比亚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纳米比亚共和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协议事,谨代表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纳米比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顺致最崇高敬意。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年八月九日于北京
中方复文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年八月九日照会,内容如下: “根据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97)部领五字第4号照会关于纳米比亚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纳米比亚共和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协议事,谨代表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纳米比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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