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5〕162号)相关规定,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将蒙古族婚俗等1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见附件),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自治州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为维护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安全,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13项)
编号 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蒙古族婚俗自治州群艺馆
2蒙古族奶酒酿制技艺自治州群艺馆、博乐市
3蒙古族托布秀尔乐曲和舞蹈自治州歌舞团、博乐市
4蒙古族肖西杜尔(短调民歌)博乐市、温泉县
5蒙古族塔克勒更(祭敖包礼仪)博乐市、温泉县
6蒙古包制作技艺自治州群艺馆
7蒙古族传统节日--那达慕自治州群艺馆、温泉县
8蒙古族传统乐器托布秀尔制作工艺 温泉县
9蒙古族走马驯养术 自治州群艺馆、温泉县
10 蒙古族萨吾尔登舞 博乐市、温泉县
11 蒙古族乌图都(长调民歌) 精河县
12 哈萨克族民间图案 精河县
13 蒙古族待客习俗 精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