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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就旅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将为长期旅游合作提供有利条件。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各种合作将遵守双方国家的法律。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努力为两国公民到对方国家旅行提供便利,并鼓励第三国公民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三条 双方将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非赢利性官方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交流旅游管理和旅游业务运作方面的经验和资料。 第五条 任何因执行本协定而引起的争议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国家旅游局和缅甸联邦的缅甸饭店旅游部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关。 第七条本协定在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终止前至少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年七月十六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代表                  代 表 王光亚                 埃敏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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