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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监察局、财政局《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监察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依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一)对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实行集中采购或不按照法定程序实行集中采购; (二)对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擅自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不按采购标准验收的; (六)无正当理由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 (七)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不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确定中标人或在参与采购活动之外的供应商中另定中标人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故意推迟验收采购项目时间和拖延付款时间的; (十)一次性采购货物类在30万元以上和工程类(包括房屋装饰、修缮等)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未向监察机关申报备案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暂停或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一)与供应商、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接受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条 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程序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资质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的采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属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评审专家中的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公正性的; (二)在评审期间,违反规定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情况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列为不良供应商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建议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中标或哄抬价格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限审批采购申请或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向采购人或供应商巧立名目收取监管费用的; (三)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串通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除按本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到市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情节“较轻”、“较重”、“严重”,应根据行为的违纪违法程度、经济损失、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 第十六条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他处理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监察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违反<巴彦淖尔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实施办法》(巴纪发[2000]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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