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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事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去文
塞舌尔共和国行政部长
诺埃莉·亚历山大女士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六名中国医生(名单附后)赴塞舌尔工作。 二、上述中国医生在塞舌尔工作期限及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按照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信石 二○○○年六月十三日于维多利亚
附件:中国医生名单 1.张佃波医学昆虫学(延聘) 2.姚炳乾放射诊断 3.高悦顺心血管内科 4.高汉义针灸 5.韩玉贞病理 6.崔谊放射技术
塞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塞舌尔特命全权大使
王信石先生
阁下:
我谨收到您二○○○年六月十三日给行政部长的函,内容如下: “ 一、根据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六名中国医生(名单附后)赴塞舌尔工作。 二、上述中国医生在塞舌尔工作期限及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按照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我确认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所提的建议,因此,本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塞舌尔共和国行政部首秘 姆·阿菲富 二○○○年六月十六日于维多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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