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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2号)的精神,现就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依据和原则 评议考核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为基本要求,按照《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1、2)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效绩评价,奖惩分明。 (三)科学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保障有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上下衔接。 二、评议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制方案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内容。重点考核执法依据梳理,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建设等相关基础性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纲要》、《决定》的学习宣传贯彻,科学民主决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环境等。重点考核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和执法队伍建设。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情况。 (四)加强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的监督,对2007年以来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三、评议考核方式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评查和抽查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州、县市行政执法部门(含授权和委托执法组织)组织实施,认真自查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考核内容落实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征求社会公众评议意见,形成初步考核结论及考评报告,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州、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各县市的评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进行。 州直各部门的评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的评查工作适时组织抽查。 四、评议考核时间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拟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2008年12月底结束。 自查工作2008年11月5日前完成;评查工作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抽查工作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评议考核组织形式 (一)评议各行政执法部门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评(抽)查落实各项目标情况的原始档案资料。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片区会,地区、部门间互查、交流,走访调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反映,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考评等形式,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 (四)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由组织评查工作的机关公开通报。 (五)书面报告自查、评(抽)查工作情况。 附件:1.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略) 2.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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