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州开征水资源费以来,累计征缴入库水资源费7000多万元,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国家资金回笼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级对征缴水资源费认识不足,以各种形式随意减免水资源费甚至把减免水资源费作为招商引资的砝码;二是水资源费征缴困难多、阻力大、征收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三是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现象;四是水资源费没有依法专款专用。这些都导致全州水资源费流失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7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大理州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 (一)电力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行业取水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73号)规定执行; (三)洱海和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的征管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5〕74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的规定,每年征缴入库的水资源费州、县市两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水利建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监测,编制水的供求计划和其他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基础设施、设备、装备和宣传、培训; (三)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水资源保护研究; (四)水资源费征收成本费用和水行政执法经费补助; (五)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和实施节水项目补贴; (六)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七)重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和项目配套; (八)对水资源保护、节约、管理和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四、资金使用由州、县市水利局提出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各级水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水利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水法》和国务院460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缴入库。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精神相矛盾的有关文件、协议、规定、通知等同时终止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减免的水资源费应当补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