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城发[2008]4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在灾后重建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指导作用。《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汶川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编制的,是指导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文件,对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科学编制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方案。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方案是实施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依据。受灾地区建设部门要同对口援建方密切配合,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灾区实际,坚持以恢复为主,重建为辅,适度超前,科学重建的原则,尽快科学制定本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具体实施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有序推进,早日重建美好新家园。
三、迅速推进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各地要依据《指导意见》精神,在编制灾后重建方案的基础上,迅速着手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轻重缓急,对接国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对口支援建设要求,突出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等生命线工程,加快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早日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各地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四川省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实施指导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的目的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此次地震及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造成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严重影响了灾区人民的生活生产。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的重要条件,为了保障灾区人民饮水安全,避免污水和垃圾污染,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尽快恢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科学规划是前提。为了指导四川灾区各地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美好新家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汶川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灾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国家确认的四川10个极重灾区(市)和29个重灾县(市、区),共计39个县(市、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39个县(市、区)包括:汶川、北川、绵竹、什邡、青川、茂县、安县、都江堰、平武、彭州、理县、江油、利州区、朝天区、旺苍、梓潼、游仙区、旌阳区、小金、涪城区、罗江、黑水、崇州、剑阁、三台、阆中、盐亭、松潘、苍溪、芦山、中江、元坝区、大邑、宝兴、南江、广汉、汉源、石棉、九寨沟。
(三)编制组织
由国家确认的10个极重灾区县(市、区)和29个重灾县(市、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四)方案编制单位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编制应当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应当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重建,优先恢复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合理调整基础设施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使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条件达到和超过灾前水平,保障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全面进行,并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地区城乡统筹,科学发展。
(六)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1、依法规划,科学测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
2、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供水、排水、环卫、燃气、交通和绿地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关系人民基本生活的生命线工程,关系着未来发展的基础,方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恢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该地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3、立足近期,远近结合
解决好重建的时序和空间问题,既要满足灾区恢复重建的现状要求,又要为远期基础设施的发展打好基础。恢复为主,重建为辅。先急后缓,统筹安排。
4、协调一致,突出重点
方案应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各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根据侧重点不同而有所区别。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5、实事求是,适度超前
依据原有基础设施水平,适当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增强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减少基础设施欠账,提高地方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促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七)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6、《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报告》;
7、《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害损失汇总与评估报告》;
8、《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9、《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
10、四川省地震前各城市、县、乡镇的相关规划;
11、《2007年四川城市建设统计年报》。
二、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编制要求
(一)方案编制的主要任务
1、按照原址重建和异地新建的不同需求,确定各类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标准;
2、根据灾损情况和重建标准,合理确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3、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方案,并提供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方案编制主要内容
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地震灾后重建方案包括:城镇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以及建设时序安排和投资估算等主要内容。
(三)方案编制的基准年和实施年限
方案的基准年为2008年“5.12”特大地震灾后。
近期(恢复重建期):3年(2008年-2010年)
远期(重建发展期):10年(2010年-2020年)
(四)成果要求
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成果应当包括说明书、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三、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灾前状况和受灾情况
1、道路桥梁
(1)灾前基本情况综述
简述城镇道路、桥梁及隧道的数量、长度及面积规模,城镇道路防护设施(边坡防护、挡土墙等)及涵洞工程规模,城镇立交桥数量,城镇广场、停车场面积。
(2)受灾情况简述
说明灾后损害评估形式(组织专家评估,自我评估,相关机构鉴定或认定等)、评估方式(现场查验,情况汇报,技术手段等)和评估结果(经济损失,损坏程度或损害级别,恢复重建要求和时间等)。
说明总体受损程度(分为损毁、严重破坏、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基本完好五级);受灾道路、桥梁、隧道、防护设施、涵洞、立交桥、城镇广场、停车场的规模和受损率;损失价值等。
2、给水工程
(1)灾前基本情况综述
以城镇为单位,简述以下内容:
水源种类(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多种水源的主次关系; 2007年供水规模(“5.12”震前投产不足1个年度的以累计供气量计);主要供应对象(居民,商业,工业,市政等等);近年来发展状况(近3年发展指标等);拥有的给水设施名称(水厂,高位水池,加压泵站等);给水设施设计供水规模和当前供水能力;给水设施占地规模;给水管线管径及长度、种类(钢质,PE等)。
(2)受灾情况简述
说明灾后损害评估形式(组织专家评估,自我评估,相关机构鉴定或认定等)、评估方式(现场查验,情况汇报,技术手段等)和评估结果(经济损失,损坏程度或损害级别,恢复重建要求和时间等)。
说明总体受损程度(分为损毁、严重破坏、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基本完好五级);受灾给水设施名称、数量和受损率;受损管道长度和受损率;损失价值等。
3、排水工程
(1)灾前基本情况综述
以城镇为单位,简述以下内容:
排水体制;污水年排放总量;污水日总处理能力;拥有的排水设施名称(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排水设施设计排水规模和当前处理及排水能力;排水设施占地规模;排水管线管径及长度、种类(钢筋混凝土管,石砌方沟等)。
(2)受灾情况简述
说明灾后损害评估形式(组织专家评估,自我评估,相关机构鉴定或认定等)、评估方式(现场查验,情况汇报,技术手段等)和评估结果(经济损失,损坏程度或损害级别,恢复重建要求和时间等)。
说明总体受损程度(分为损毁、严重破坏、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基本完好五级);受灾排水设施名称、数量和受损率;受损管道长度和受损率;损失价值等。
4、燃气工程
(1)灾前基本情况综述
以城镇为单位,简述以下内容:
气源种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其他),多种气源的主次关系;气源运输方式(来源地,运输手段和运输能力);2007年供气规模(“5.12”震前投产不足1个年度的以累计供气量计);供应对象(居民,商业,工业,CNG站,等等);供应方式(管道,瓶装,参混等);近年来发展状况(近3年发展指标等);拥有的场站名称(门站,储配站,CNG站,液化天然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等);场站设计供气规模和当前供气能力;场站占地规模(有合建者需说明合建项目名称);管线属性(长输管线,城区管线,专供管线)、管径及长度、种类(钢质,PE等);安装起止时间和使用年限。
(2)受灾情况简述
说明灾后损害评估形式(组织专家评估,自我评估,相关机构鉴定或认定等)、评估方式(现场查验,情况汇报,技术手段等)和评估结果(经济损失,损坏程度或损害级别,恢复重建要求和时间等)。
说明总体受损程度(分为损毁、严重破坏、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基本完好五级);受灾场站名称、数量和受损率;受损管道长度和受损率;损失价值等。
5、环卫工程
(1)灾前基本情况综述
以城镇为单位,简述以下内容:
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方式;年产垃圾总量;年清运垃圾总量;垃圾日总处理能力;拥有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名称(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等);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和当前处理及收集能力;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占地规模;拥有的公厕数量。
(2)受灾情况简述
说明灾后损害评估形式(组织专家评估,自我评估,相关机构鉴定或认定等)、评估方式(现场查验,情况汇报,技术手段等)和评估结果(经济损失,损坏程度或损害级别,恢复重建要求和时间等)。
说明总体受损程度(分为损毁、严重破坏、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基本完好五级);受灾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名称、数量和受损率;受灾公厕数量;损失价值等。
(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标准及规模
灾区城镇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需求分析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中城镇发展规模和人口预测,参照2007年的城镇化水平,依据适度超前的原则,适当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人均拥有量,确定城镇需要的基础设施规模。
1、防灾标准
城镇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抗震、防洪、防火安全等标准应根据灾后新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2、需求标准及规模
(1)道路桥梁
根据道路桥梁相关标准,结合重建城镇规模估算城镇道路广场需求规模(修复、新增)。
1)道路及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
2)路网等级与密度
大城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中等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小城镇城市道路分为干路、支路两个等级。
城市道路网密度(km/km2)指标
城市规模
快速路
主干路(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大城市
0.3~0.4
0.8~1.2
1.2~1.4
3~4
中等城市
――
1.0~1.2
1.2~1.4
3~4
小城镇
――
3~4
――
3~5
3)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保证群众公共交通基本出行需求,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交通结构。三年之内公共服务水平超灾前水平,并为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的建立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公共交通指标
公交线网覆盖率:
大中城市300m半径公交线网覆盖率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500m半径不得小于90%,县城可适当折减。
万人公交指标:
大城市公交车辆拥有量不小于10标台/万人,中小城市不小于7标台/万人,县城可适当折减。
(2)给水工程
灾区城镇供水设施及管网恢复重建方案应参照2007年的城镇用水水平、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等提出城镇用水指标,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算城镇的用水需求规模,确定相应的供水设施规模(修复、新增)及管网规模(修复、新增)。
灾区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原则上在各城镇设置独立供水系统,每个县市建立1个以上的供水系统;每个镇有1个供水系统;在水源允许、经济技术合理时,可建立几个镇共用的(区域)供水系统。
1)城镇供水按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300~500升/人.日、镇人均综合用水量200~250升/人.日标准计算。
2)城镇供水管网密度按城市8~12公里/平方公里计算、镇8~10公里/平方公里计算。
(3)排水工程
灾区城镇排水设施及管网恢复重建规模计算参照2007年的城镇排水体制、排污水平,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等,提出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指标,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计城镇需要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修复、新增)及管网规模(修复、新增)。
灾区各城镇原则上设置独立污水处理系统,每个县市建立1个以上的污水处理系统;每个镇应有一定的污水处理能力,在污水通过重力流能够较易汇集的范围内,可建立2~3个镇共用的污水处理系统;山区居住较为零散的镇应根据实际条件建设小型、简易的分散处理装置。
各镇需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可参照所属县市的污水排放指标计算。
1)城市污水排放量按平均日总用水量的0.9计,污水集中处理率按污水排放量的0.8~0.9计算;镇污水排放量按平均日总用水量的0.9计,污水集中处理率按污水排放量的0.7计算。
2)城镇排水管网密度按城市10~15公里/平方公里计算、镇8~12公里/平方公里计算。
(4)燃气工程
灾区城镇燃气系统分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两部分,恢复重建方案应参照2007年的城镇燃气设施水平、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等提出城镇气化率、用气标准,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计城镇的燃气需求规模,确定相应的燃气储配设施(修复、新增)及管网规模(修复、新增)。
各镇需建的燃气设施规模可参照所属县市的燃气需求计算指标计算;通达天然气的县市燃气需求以天然气为主,未通达天然气的县市燃气需求以液化石油气为主。
1)城镇民用燃气按人均100~120立方米/年计算,气化率按60~100%计。
2)城镇供气管网密度按5~9公里/平方公里计算。
(5)环卫工程
1)垃圾处理设施
灾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重建参照2007年的城镇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水平,提出垃圾收运、处理量计算指标,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算城镇的垃圾收运、处理量(修复、新增)。灾区各镇需根据需求配置相应的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
根据垃圾处理的需求,每个县市一般设置1~2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多个一般镇可联合设置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重灾区城镇安排1处建筑废墟处置场。县市所在地一般设1座中型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规模100~400吨/日,垃圾产生量在100吨/日以下的城镇可不设中型垃圾转运站;城镇按每万人设1座小型垃圾转运站,转运规模10吨/日。
2)公厕
对于灾区县市,按照每平方公里建设面积设置2~3座公厕计算;对于一般镇,按照每个镇建设1~2座的标准计算。
(三)灾后恢复重建分年实施规划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应结合城镇总体恢复重建规划,按先生活、再生产的原则,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含各年度实施项目、规模、投资等。分年实施计划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恢复重建。
(四)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投资估算
根据恢复重建对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需求分析,结合城镇基础设施现状情况,估算修复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和新建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
四、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技术要求
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建方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技术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1、修复和原址重建
(1)现有设施抗震设防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抗震加固处理;
(2)对于经过抗震鉴定认为能经过修复后继续使用的设施采取修复措施进行修复处理,修复后的结构安全等级及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原设计相协调;
(3)对于震后被彻底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设施,或修复成本过高,且经过地震安全评估认定原场地地质是安全的,则进行原址重建。
2、新建和异地重建
(1)供水、排水和燃气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时抗震设防标准应在当地城镇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当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确定;
(2)各类场站、管线应避开断裂带、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对其进行整治;管道走向不得平行于地震断层,需穿越断层时应尽量正交,跨越断层应采用钢管。
1)厂址应选择在地形地貌较单一,地基条件较好的地段,尽可能避开可液化土的地基及软弱土地基,以节约投资、确保工程安全;
2)不占或少占农田,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3)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建设应和场站建设规模同步,协调发展。
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中参照的主要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92)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2003)
《天然气》(SY 7514)
《人工煤气》(GB 13612-92)
《输油(气)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77-2003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二)道路桥梁
对于在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在修复被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基础上,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适当提高标准;对于整体搬迁,异地新建的新城镇,严格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实施或预留控制用地。
城镇道路内部路网应保证学校、防疫及医疗点、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连接通道不少于2条。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内预留一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以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交通服务设施应该充分考虑残疾人士出行的需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应满足城市防灾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开挖边坡应采用圬工支挡以提高其防灾能力。
为保证城镇对外道路的顺畅,根据城镇的规模等级确定对外出入口数量,要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中小城市(县、区)不少于4个,重要乡镇不少于2个。
(三)给水工程
1、现状水源地无法继续使用或水源地位于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时应选择新水源进行水源地重建;
2、水源地应位于城市上游,且距离上游主要生活和工业排污口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3、用水量预测采用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或者单位建设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4、对于异地重建的水厂,水厂厂址的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选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决定;
6、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取水和供水应尽量采用重力流方式,以节约能源。
7、干线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应保证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要求;
8、管材:给水管一般采用PE管、钢管、球墨铸铁管。对于长距离输水的大口径管道,且运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材;对于地震损坏的灰口铸铁管、自应力混凝土管改造为PE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
9、水厂建设用地面积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四)排水工程
1、排水体制
(1)原址重建排水设施,应结合排水现状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或截流式合流制,优先采用分流制;
(2)异地新建排水设施采用分流制。
2、雨水工程
(1)修复和重建时,应按先下游后上游、先泵站后管道的原则实施;
(2)重建管道走向调整时,应尽量避免设置在快车道下,避开上部完好设施;
(3)管道材质采用塑料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4)管道接口采用柔性接口;
(5)对山区城镇,雨水工程应结合城镇防洪及道路雨水排除形式综合考虑;
(6)雨水管渠应按远期规划的流量建设,按现状水量复核。
3、污水工程
(1)城市设计污水量取平均日综合用水量的80~90%,镇70~75%;
(2)受损的污水处理厂以修复、加固和更换设备为主,原则上与原状一致,但应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优化;
(3)污水处理厂重建规模原则上与原状一致,工艺布置应根据原运行情况和场地进行重新设计;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城区和道路重建,把原有的合流系统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
(5)修复和重建时,应按先下游后上游、先泵站后管道的原则实施;
(6)更换管道材质原则上与现状管道一致,但对于水泥管、陶土管等,应更换为塑料管道或钢筋混凝土管道;
(7)重建管道走向调整时,应尽量避免设置在快车道下,避开上部完好设施;
(8)管道材质采用塑料管道或钢筋混凝土管道;
(9)管道采用柔性接口;
(10)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成都灾区、德阳灾区的什邡市、绵竹市、旌阳区、广汉市的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进行规划,其他灾区市县的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按一级B标准进行规划。按一级B标准设计的新建污水处理厂,预留达到一级A标准所需用地;
(11)污水处理设施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300m;
(12)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水源保护区之外,并考虑污水回用的需要,综合确定;
(1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污泥的综合利用;
(14)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的用地规划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中相关设施用地指标。
(五)燃气工程
异地迁建城镇根据供气需求建设新的燃气系统,气源一般采用管道天然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
1、供气设施
(1)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
1)与相邻建筑物应遵守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2)具有良好的市政设施条件,运输方便。
3)应远离名胜古迹、游览地区和桥梁、铁路枢纽站、飞机场、导航站等重要设施。
4)在罐区一侧应尽量留有扩建的余地。
(2)液化石油气供储配备站
1)与相邻建筑物应遵守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2)具有良好的市政设施条件,运输方便。
3)应远离名胜古迹、游览地区和桥梁、铁路枢纽站、飞机场、导航站等重要设施。
4)在罐区一侧应尽量留有扩建的余地。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与混气站
1)与相邻建筑物应遵守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2)具有良好的市政设施条件,运输方便。
3)应远离名胜古迹、游览地区和桥梁、铁路枢纽站、飞机场、导航站等重要设施。
4)在罐区一侧应尽量留有扩建的余地。
2、输配系统规划
管网依据损坏程度,区分修复区和重建区。
重建区管网应依据新气源确定管网压力等级,天然气选择中压A,混气选择中压B。
修复区也可依据原有管网现状情况选择管网压力等级。
城市燃气管网,一般中等城市中压配气管管径在100~300mm,小城市配气管管径在80~200mm。
3、用地指标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主要技术指标及用地
供应规模
(t/年)
供应户数
日供应量
(t/日)
占地面积
(hm2)
储罐总容积
(m3)
1000
5000-5500
3
1.0
200
5000
25000-27000
13
1.4
800
10000
50000-55000
28
1.5
1600-2000
混气站规模及用地
混气能力(万m3/日)
占地面积(m2)
4.1
3500
6
5400
7.4
7000
液化石油气气站规模及用地
规模(户数)
占地面积(m2)
450
400
1400
1500
6000
2500
(六)环卫工程
1、垃圾处理场
根据环卫设施损害估计结果,尽快修复原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尽量采用综合垃圾处理厂。
综合垃圾处理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周边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综合垃圾处理厂选址应避开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洪泛区和泄洪区;
(3)距居民区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内的地区;
(4)距河流和湖泊50米以内的地区;
(5)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2、建筑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尽可能就地处置和利用,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针对灾区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情况,首先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采用以下几种利用方式:回填土、水泥原料、制做道路铺设的建筑材料、作为桩基模料加固软土地基等。
3、公厕
城镇公共厕所建筑密度按以下执行:县及以上每平方公里2-3座;每个镇1-2个,具体视该地人口密度和经济情况而定。
城镇公共厕所建筑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它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五、实施建议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四川灾区各县(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避免走弯路。科学规划首先要做好灾害评估和灾损评估,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合理预测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工程量。并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科学规划还体现在:一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二要处理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三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能急于求成,搞一刀切,盲目照抄照搬。具体实施建设要依长远规划,分步实现。
突出重点。把有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并具备发展潜力的乡镇作为发展重点。其他小城镇的发展要结合实际,量力而行,规模适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为主,国家统筹。依据地震灾害的评估和统计,参照地方恢复重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需求,按照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原则,合理进行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恢复与新建相结合,优先安排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的恢复,把恢复和新检结合起来,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着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项工作,在选址工作中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先行启动对恢复生产、生活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设计、施工单位的经营资质,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在3个月内对基本市政设施的恢复和运营完全补贴,在3年重建期内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建和运营实行减免国税或贴息或直补等多种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应减少(减免)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服务的企业其相应业务的各类税、费,鼓励并确保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落实好、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措施。
(四)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恢复性重建由财政资源主导,以政府提供的公共财政开支为基础进行。国家通过对全国财富的转移性配置使用,集中决策、计划拨付、短期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同时依靠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和引导地方财政、社会捐赠、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重点对城乡居民倒塌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提供低息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规范资金使用,积极尝试建立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调动可利用的资金和资源。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继续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引导国内外捐助资金用于灾后重建。运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遵循市场原则、接受市场约束、采取市场性安排,集中于长期可持续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基础设施经营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政府向相关企业支付服务费用,补偿其成本费用。特别是震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可以出台相关补贴政策,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尽快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五)强化监督检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的要求,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定期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对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加大对恢复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建材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完备档案管理。设计、竣工资料的匮乏,给管理、抢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建议在规划重建过程中,注意设计、修改、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备档案管理。
注重市政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营。由社会企业负责融资和投资建设以及未来长期运营管理,按政府定价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得成本补偿及微利。保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