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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在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中,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1、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通知》中规定“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包括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同时符合其他扶助条件的,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已经纳入扶助范围的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方不因丧偶或离婚而丧失扶助资格。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须年满49周岁。 4、《通知》中提到的“单亲家庭”,包括丧偶和离婚家庭的男方或女方,不考察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5、《通知》中规定“(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也应未收养过子女。“另一方”丧偶后,仍可做为扶助对象;离婚后,不再确认为扶助对象。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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