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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代市长白尚成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杜绝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驾驶人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村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村级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和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第七条县(区)、乡(镇)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奖励和行政问责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事故的有关行政责任进行倒查追究。 第八条县(区)、乡(镇)政府建立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于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实行村(居)干部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包组包户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的运营情况实施具体监管。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应当做好辖区道路的改造和养护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落实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杜绝拼装、改型机动车辆,并要求三轮汽车、拖拉机销售者在新售出的车辆上喷涂交通安全警示标语、粘贴反光安全标识。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家校联系制度等形式,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师生拒绝乘坐三轮汽车、拖拉机。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核定解决行政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资报酬。 市财政给每名交通安全协管员每年定额补助300元。 安监、监察、司法、宗教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公安、农牧部门主要领导对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交警支、大(中)队长,公安派出所长,农机监理站长负直接责任。 村(居)委会主任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对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及各项优惠措施,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 第二十条县(区)、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排查辖区道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将具体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区)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通报一次;乡(镇)政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编印宣传读物等,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点,结合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清真寺的“六进”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乡(镇)设立交通安全培训学校,各村(居)委会建立交通安全联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学习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定期向群众公告辖区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村(居)委会要在主要出入道口设置墙体宣传栏,刷写交通安全警示标语。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驾驶人在车厢两侧喷涂“严禁违法载人”和“严禁无证驾驶”安全警示标语,在车厢尾部粘贴反光安全标识。 第二十七条宗教、伊协等部门要协调、组织寺管会和教职人员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乡(镇)领导具体负责,配备一至两名交通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做好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村(居)委会应当每年与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配备一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及时掌握三轮汽车、拖拉机数量情况,每月向乡(镇)工作站汇总上报工作动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及时入户办证,参加年度检、审验;劝阻和制止可能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严禁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严禁无牌无证、拼装改型和达到报废年限的三轮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第三十一条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必须牌证齐全,符合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规定的技术条件。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性能无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应依法强制报废。 第三十二条驾驶三轮汽车、拖拉机必须携带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证件,并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年度检、审验。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及乡(镇)政府等要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控工作。特别在重点道路和节假日、集市贸易日等重要时段,应当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采取定期下乡、村和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解决三轮汽车、拖拉机入户办证难的问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七条对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县(区)安监部门和车辆所在的乡(镇)抄告,进行源头管理行政责任追究。 (一)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4人以下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辖区乡(镇)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辖区乡(镇)政府对所在行政村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一个月工资。 (二)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至9人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主任一个月工资和交通安全协管员三个月工资。 (三)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0人以上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通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到场参与处理工作,并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乡(镇)分管领导一个月工资,同时扣发行政村主任三个月工资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六个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在日常督察检查工作中,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问题突出的,应向市安监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进行抄告,由安监部门对该县(区)给予通报,并在年度工作考核安全生产项目中予以扣分,同时责成有关执法部门进行限期整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固原市公安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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