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大理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州万元GDP能耗(按照2005年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降低17%,由161吨标准煤下降到133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37%,实现节能量76万吨标准煤; 到2010年大理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万吨,削减率11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0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09万吨,削减率82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
根据前两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十一五”后三年全州节能目标调整为:万元GDP能耗年均降低525%以上,年均节能量21万吨标准煤。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控制增量、优化结构,调整存量、淘汰落后,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政府带头、全民参与,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全州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圆满完成,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抓好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三次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逐步从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发展转变,从主要依赖数量扩张向提高要素效率转变。大力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依托重点产业基地、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努力提高第三产业占全州国民经济的比重。(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环保局、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一是推进电力节能调度。按照能效和环保指标排序,优化资源配置,实施节能调度。二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和规划,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三是大力发展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水电,积极开发风能,建设大理等风力发电场;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力度;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厂;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大理供电局等)
(五)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备案或核准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州经委、环保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六)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并在主要媒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使落后产能提前退出。(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大理银监分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旅游、文化、商贸、现代物流和网络信息等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强旅游市场开拓,扩大旅游产业规模;形成一批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主导产业,打造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树立一批文化品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业;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加快我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州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商务局、旅游局、教育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化局、广电局、工商局、大理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八)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电力、建材、冶金、烟草及辅料工业、机械加工为主的制造业、优势农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是我州“十一五”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要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电力。水力资源是我州最具有产业优势的资源,加快这一资源的开发是“十一五”我州工业经济工作的重点。加快区域内功果桥、苗尾、鲁地拉、龙开口等大电源点开发利用步伐。加大小水电开发建设力度,到“十一五”末使全州小水电装机容量突破65万千瓦。积极探索发展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新型能源。加快大理者磨山、大风坝风电场工程建设。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实现节能减排。
-建材。进一步改造提升水泥、砖、瓦、砂石等传统建材业的科技含量,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非金属及深加工制品等新型建筑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建材行业整体水平。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按要求淘汰立窑,到“十一五”期末,新型干法旋窑水泥比重提高到90%。提倡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回收粉尘,废水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冶金。树立“资源立业,环保稳业,创新壮业,‘循环’富业,深加工强业”的发展理念,坚持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在做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冶金工业。重点加快发展铅、锌、钡、金、银、铟、铂、钯等优势产品,积极开发锰、钢、铜、钛、铝等产品,把节能降耗、提质增效作为企业的主攻方向。要特别关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主要是尾气回收、制酸减排、烧结减煤、尾渣处理、净化污水、改造锅炉,节能降耗,减排增效。抓好祥云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促进全州冶金行业节能减排。
-烟草及辅料工业。加大对烟草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找准企业发展重点、加强产品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做精、做强、做大系列品牌产品,提高产品集中度和科技含量。支持烟草企业推广烤烟生物醇化技术,卷烟降焦、降害技术、新型卷烟辅材生产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加强水、电、气的管理,提高节约意识和观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整改。不断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推广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机械加工为主的制造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机械产业,以市场营销网络建设为重点,扩大市场份额,把力帆骏马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充分发挥汽车产业的龙头辐射带动作用,以车辆制造为龙头,采取政府引导和企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发展车架、车身、驾驶楼、前后桥等七大总成及活塞、钢板弹簧、汽车内饰等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业。支持并鼓励为车辆制造业协作配套的外来生产企业、供应商、销售商、设计和售后服务等企业落户大理;鼓励并支持州内现有机械加工企业开展重组、改造和技术创新,抓住机遇参与协作配套,在龙头企业带动下,形成我州车辆制造为主体的制造业集群。
-优势农畜产品加工为主的生物资源开发。要以市场网络建设和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为突破口,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提升农畜产品深加工、纺织品、生物制药及林浆纸加工水平,使这些产业成为滇西地区重要加工基地,结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加快发展乳品、啤酒、茧丝、茶叶、大蒜、食用菌、畜禽产品、紫杉醇等深加工业。抓好嘉士伯大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减排、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典型示范,促进农畜产品加工行业节能减排。
-高新技术产业。以大理市建成滇西中心城市为契机,以大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载体,营造最适宜于人类居住、创业、科研的良好环境,加强与国际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开发中心等形式,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创新平台,建立创新风险基金,吸引国际、国内科研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大理创业发展。要以新材料的发展为突破口,发展ITO靶材、纳米金属粉体等高新技术产业。
电力、烟草、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相对能耗低、污染少,要提高这些行业在全州工业中的比重,增强节能减排贡献率,为我州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九)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着力抓好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企业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与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一季度由州经委和州环保局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减排。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对新建建筑按照节能50%以上的设计标准从严审批。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节能环保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对现有不节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十一五”大理市要完成改造面积15%,县城所在地要完成改造面积10%以上。执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十一五”末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到30%以上。大力推广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材料。(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一) 大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一五”末营业性公路运输综合能耗要下降到8公升/百吨公里,内河运输下降到35公升/千吨公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加大尾气超标车辆治理工作力度。实施公路、铁路隧道通风、照明节能改造;积极采用太阳能交通信号灯和太阳能路灯。加快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交通替代能源的推广应用。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高速公路里程,改造路网和农村公路条件,提高车辆实载率。加强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能耗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州交通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二) 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高效节能灯具使用率要达到85%以上。加强对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场所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按照《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要求,积极创建节能型“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城镇。(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经委、教育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三) 切实抓好农村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池10万口,新增节柴改灶3万口,新增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甜高粱、甘蔗、木薯和油菜等能源作物;推进农业机械节能,更新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和装备;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示范。大力推广节约型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和环保农业生产新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因地制宜治理分散的生产生活污染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容村貌整治。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提高农村居民节能减排意识,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习俗,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农业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州政府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四)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全州规划建设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75万吨以上,形成年COD削减能力37511吨, 60%以上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经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五)加大以洱海为重点的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面源污染治理、湖滨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工程,削减洱海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大理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环保局、经委、科技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六)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不断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七)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配合省做好全省农业循环经济试点洱源县、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祥云县、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祥云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工作,争取在项目上取得突破。积极做好州政府确定的大理经济开发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和以洱海为主的苍洱旅游风景区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旅游)区,以及大理市等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对试点示范企业加强指导,跟踪监督,进行年度考核。推进建材、钢铁、有色、农林与生物资源、服务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工作。(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大力推进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继续组织实施好资源综合利用五年行动计划,切实抓好我州列入行动计划的6户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林业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九)抓好工业用水节约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加强对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建立重点耗水企业节水情况报告制度。抓好高耗水企业节水示范,重点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和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和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州水利局、经委、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城市(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加强垃圾发电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全州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林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继续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在环海流域内的工业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州1/3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多层次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组织一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试行清洁生产标识管理。开展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活动。(责任单位:州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二)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时,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三)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配合全省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七、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要求,制定全州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大理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结合《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县市、部门都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交通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的三体系实施方案和省的要求,对全州主要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州单位GDP能耗指标定期核算制度。加强能源统计检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七)健全规章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我州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水及促进中水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州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州质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经委、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八)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州节能减排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部署我州节能减排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委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人事部门要保障节能减排工作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统计部门负责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核算。(责任单位:州经委、环保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统计局、林业局、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合全省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局,大理银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按照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技术指南,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 “领跑者”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州、县市两级节能减排工作管理机构建设。州经委节能科在现有编制2人基础上增加到4人,县市经济局也要成立专门节能减排工作机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要增设节能减排业务科室。在州节能降耗领导组下成立全州GDP能耗监测、核算和评估办公室,由州发改委、州经委、州统计局等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工作机构,专门从事全州及12县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电耗和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监测、核算、评估工作,并在州统计局增设能源科。各县市统计局要增加编制,配备专人负责辖区内能源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州人事局、经委、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有关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5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45%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县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州建设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发改委、经委、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五)加强企业能源审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祥云飞龙公司和列入“双百”的企业要在2008年内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企业于2009年完成能源审计。以上企业要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八、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完善电力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大力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工程,推进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居民住宅的节水设施建设。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使用推广力度。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运用价格杠杆,加大洗车、洗浴等行业的节水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强对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的管理,强化工业废水综合治理,加大中水和矿井水开发利用。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从源头进行控制。加大以水的重复利用率、循环使用为重点的工业技改力度,实施差别水价政策。(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七)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商务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大理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八)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用足用活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委、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对我州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建立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环境信息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商务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大理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九、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全州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我州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我州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州政府新闻办、州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环保局、广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配合全省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学校、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环保局、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二)加大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力度。将节能环保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内容。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活动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能源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耗能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三)实施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加大节能减排奖励力度,制定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责任单位:州经委、统计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环保局、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四)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全州各级政府机构“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电20%、节水20%的目标。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五)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凡新建或改造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排量和使用量,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建设局、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六)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