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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代表林务局),以下简称“双方”: 十分重视林业领域国际科学、技术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及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生产力; 认为有必要在林业领域进行长期合作; 注意到,森林作为环境形成和稳定因子,在保护和保持人类居住条件方面所起到的全球性作用以及森林对社会和经济繁荣的重大贡献; 认识到,未来的社会和经济进步要求细心关注森林资源,要求强化森林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方法;和 表达了在林业领域、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生产力方面进行更广泛和深入合作的愿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备忘录及其所有活动隶属于1979年1月31日签署并已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在互惠和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将在林业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本备忘录中的“林业”指为人类的利益,经营、保护和利用林地上以及与林地相关自然资源的科学、原则和实践。“森林资源”指树木、土壤、水和其他生物多样性的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包括林地上和与林地相关的商品以及非商品资源。 第二条 1.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旨在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2.合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领域: --森林更新包括天然更新和植树造林、遗传和选育; --天然林保护; --森林防火,包括灭火、预防、林火规划与管理,病虫害防治; --森林资源评估和清查; --森林状况监测; --森林经营的管理、法律以及社会-经济方面; --森林保护和持续利用,包括新技术应用; --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 --森林保护生物学; --推进森林科学和管理政策的研究; --交流在国家水平执行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的信息; --林产工业技术开发; --林业法规; --林业教育、科学技术推广、科技管理。 3.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将特别注意共同感兴趣的内容,这将有助于解决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条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合作: 1.共同研究; 2.代表团、培训人员、专家和科学家的交流; 3.交换非专利性的科技信息、文献和研究成果; 4.交流和提供标本、材料及数据; 5.共同举办专题讨论会、会议、研讨会、讨论会、培训和讲座; 6.出版报告、文章和专题著作; 7.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感兴趣的部门、机构、组织、私人企业和个人根据各自法律和政策在林业领域建立、继续和发展直接的联系和合作。 第五条 1.双方将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和美国农业部林务局(国际项目处)为本备忘录的执行机构,并建立中美林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组”),以指导和协调本备忘录下工作和活动的计划和实施。 2.林业工作组将确定具体的合作计划。 3.在适当的情况下,林业工作组可吸收政府部门、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单位参与,可以协助科学家、其他专业人员、机构和组织之间的接触,以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林业工作组将致力于加强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 4.必要时,林业工作组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美国举行一次会议,回顾合作进展情况并起草建议的合作计划,林业工作组可通过信函修改计划,以便就新出现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新领域进行合作。 5.在适当的时候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其中包括计划、项目和活动。 6.本备忘录下的所有活动应遵守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活动的开展取决于人员、资源和资金的有无。 第六条 1.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将个案协商合作费用如何支付。 2.本备忘录合作活动中产生的专利、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处置应遵循1979年1月31日签署的、并已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3.两国机构、组织和私人企业之间在本备忘录之外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受本备忘录签署或终止的影响。 第七条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或同已经修改和延长的1979年的科学技术协定一致,以有效期短者为准。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备忘录可顺延5年,可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6个月后予以终止。除非双方另有安排外,本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此之前在本备忘录下开展的活动的有效性或期限。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加以修订。 本备忘录于2000年4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林业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王志宝               詹姆斯·莱昂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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