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天水、庆阳、平凉、定西、白银、武威、兰州市人民政府,甘南,临夏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二十三次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实施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范围为:“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救助时间为2008年9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确定为:“三孤”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每人每月平均补助300元;异地安置人员和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月平均补助200元。实施后续救助政策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各受灾市州包干使用。各受灾市州以前临时生活救助结余资金,全部纳入到解决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资金中使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三、各受灾市州要在省民政厅核减的基础上,对后续生活救助人数再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根据省上平均补助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地补助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解决甘肃地震重灾区困难群众越冬有关问题的报告》(民发〔2008〕130号)中“建议甘肃省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后续补助资金,妥善解决包括取暖用煤在内的受灾群众过冬问题”的意见,在省下达资金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在解决好灾民后续生活救助问题的同时,解决好入冬前无法入住新房的困难群众越冬购买燃煤和取暖设备的问题,确保受灾群众不挨饿、不受冻、安全越冬。 四、2008年11月底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早准备,摸清各类需救助对象底数,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后续生活救助政策向现行社会救助的平稳过渡。 五、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审批、拨付等程序,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困难群众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七、及时上报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从2008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各受灾市州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上月所属县区的后续救助金发放情况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市州后续生活救助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