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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刚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四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此笔贷款在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使用。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已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刚果共和国政府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刚果共和国的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刚果共和国政府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刚果债务银行另行签订。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外交、合作和法语国家事务部长 石广生                     鲁道夫·阿达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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