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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同意乌克兰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乌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确认,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互设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和福建省; 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乌克兰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两国领事条约和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乌克兰外交部(印) 二○○○年一月二十日于基辅
中方复文
乌克兰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部二○○○年一月二十日第8292/ATP/21/7581-00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乌方来文,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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