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能源部)(以下称“双方”): 考虑两国间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合作遵照于1979年1月31日在华盛顿签署并经修订和展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称“伞型协定”); 考虑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和能源部能源信息局间根据1995年2月23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意向书》所开展的能源信息交流方面的成功合作; 希望继续开展能源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以满足双方相互的利益; 认同加强能源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是相互利益和公众利益所在; 同意以下事项: 第一条目标 1.1本议定书受伞型协议管辖。当伞型协议和本议定书在条款和条件发生任何冲突时,应以伞型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2本议定书下所开展的合作的目的是:加强信息的交流,包括能源资源和储量、能源生产、能源需求、能源投资、环境排放,以及能源资源满足未来需求程度的统计信息;提高中国能源统计调查技术和预测分析水平;提高中国能源对环境影响因素的统计调查技术和环境预测评价水平。双方的意向是,本议定书下的合作由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和能源部能源信息局实施。 第二条合作领域 本议定书下的合作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内容: 2.1有关能源、数据处理系统、技术、分析及统计方法与数据的公开信息与资料的交换,以及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民用核能和再生能源在内的所有相关初级能源来源和能源转换的数据交换。 2.2美国能源部在能源统计调查技术、数据处理系统及统计分析方面对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2.3美国能源部对中国国家统计局在能源对环境影响因素统计的指标体系、调查技术和数据核算方面的工作给予技术援助和培训。 2.4美国能源部对中国国家统计局在能源预测模型、能源对环境影响因素的监测模型研究方面提供经验和技术。 第三条管理 3.1双方应成立一个能源信息工作小组。每一方将各指派一名次部级共同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将对本议定书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能源统计资料和其他能源市场信息交换合作活动的全面管理计划进行协调。工作小组会议,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举行,评审本议定书下合作的状况。该评审应对本议定书下的活动包括成果、问题和成效进行总结。共同主持人还将以最大限度促进本合作的相互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和核准未来的项目机会。 3.2各共同主持人将指定一位技术顾问,作为对本议定书下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的联系人。 3.3各共同主持人可任命数名技术协调员,负责管理本议定书下实施的具体合作任务,建立与保持工作成员层次上的工作联系。 3.4工作小组或工作小组特选成员会议将在共同主持人同意并提前三个月通知后举行。 3.5所有会议议程将由共同主持人决定和同意。会议记录需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即予签字。 3.6工作小组人员将负担各自的旅行和住宿费用。主办工作小组会议的一方将支付同会议安排有关的费用。若任何一方遇有经费困难,限制其支付这些费用的能力,双方将在确定会期之前共同努力,解决经费问题。 第四条信息 双方谅解,根据本议定书由一方向另一方传递的信息,传递方需尽其所知所信为准确的,但传递方不担保所传递的信息一定能适应接受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五条安全义务 如果依照本议定书开展的某一项活动、分享的信息、或开展的某一项合作活动的任何预期成果为了任何一方的国防或外交方面的利益而需要予以保护时,那么该方将在开展这一活动或分享这些信息以前通知另一方。双方将经磋商确定适当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一般规定6.1每一方将依据本议定书开展符合各自相应的法律和规章的活动,交将根据现有的人员和划拨的资金提供资源。 6.2双方同意在本议定书下不可交流企业专有信息。 6.3除非另有书面同意,因实施本议定书产生的信息交流费用由信息提供方负担。对美国能源部向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技术援助与培训引起的费用,双方都要寻找经费支持。 6.4所有与本议定书相关的问题由双方互相协商解决。 6.5本议定书无意影响在本议定书生效时业已存在的双方之间合作的其他安排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安排。 6.6本议定书一经签字立即生效,为期五年,或有效期同伞型协议,以期限稍短者为准。双方可在五年到期时,通过换文形式将本议定书再延期五年。 6.7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须在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此项终止行为对任何一方依本议定书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权益不发生影响。 本议定书于二○○○年一月十二日在夏威夷檀香山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统计局 能源部 代表 代表 许剑毅 约翰·盖德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