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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哥伦比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DM/A036715号照会,内容如下: “哥伦比亚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哥伦比亚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哥伦比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哥伦比亚驻香港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黄士康 (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于圣菲波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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