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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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种类│计费单位│调整前资费标准│ 调整后资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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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埠(县) │ 外埠 │本埠(县)│外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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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 0.60 │ 0.80 │ 0.80 │1.20│
││0克按20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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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 1.20 │ 2.00 │ 1.20 │2.00│
││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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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信片 │每件│ 0.60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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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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