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提交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委因增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42598.4384万股(占总股本的32.5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提交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委因增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42598.4384万股(占总股本的32.5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