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根据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各自有关法律及规定,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以下领域的合作: 1.美术和传统工艺美术 2.表演艺术 3.博物馆 4.图书馆 5.文化遗产保护 6.文化艺术的教育和研究 二、双方鼓励和协助以下人员的互访和交流: 1.文化、艺术、文学、遗产保护和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 2.专业文化团体及其代表 3.属于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的有关领域的代表 三、双方鼓励发展双边学术机构、技术和研究所、专业协会以及其它文化和学术机构之间的联系。 四、双方促进和协助以下交流: 1.双方文化科技知识的交流 2.双方文化学者、专业人员及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3.派遣本国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和其它文化会议。 五、双方协助提供和分发能够促使达到本谅解备忘录宗旨的书籍、出版物、电影、教学材料、录音带、录像带、专业书刊以及文学和艺术著作。 六、双方鼓励和协助以下领域的交流: 1.文化艺术展览 2.表演艺术 3.文化艺术活动 七、双方将通力合作,以达到本谅解备忘录的宗旨。必要时,双方将就细节和附加安排事宜进行磋商。另外,双方的代表将至少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会见,讨论和评估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情况。 八、本谅解备忘录执行计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经费开支将由双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商定。 九、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程序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若有争执或意见分歧,将本着真诚和相互尊重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 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正或修订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一致同意,修正或修订的内容构成本备忘录的一部分,并于双方商定的时间开始生效。 十一、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由双方协商而定。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备忘录达成或正在执行中的协议或项目的效力和期限,直至该协议或项目结束为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代表                      代表 孟晓驷                     佩欣·雅赫亚 (签字)                    (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