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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组建上海中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新出印[2006]1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沪新出印[2006]230号文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组建上海中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同时,注销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录音带复制业务。 经我署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后,上海中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始可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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