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粤新出印复[2006]172号文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冠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辽宁出版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所有的8条(10个头)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和相关配套设备,从事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务。 二、上述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须在2007年4月底以前由辽宁出版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转移至深圳市冠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三、上述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深圳市冠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申请蚀刻新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并经验收符合条件后,方可投产。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上述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请你局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