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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中瑞双方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中方去文
瑞士联邦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大使馆向瑞士联邦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扩大领区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瑞士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其驻苏黎世总领事馆领区从现在的苏黎世州、沙夫豪森州、图尔高州、圣加伦州、内罗登阿本策尔半州、外罗登阿本策尔半州、格劳宾登州、格拉鲁斯州、施维茨州、楚格州、阿尔高州扩大至卢塞恩州。 上述内容,如蒙瑞士联邦政府外交部代表瑞士联邦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大使馆(印)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于伯尔尼
(二)瑞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关于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黎世总领馆领区的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照会答复如下: 外交部注意到,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驻苏黎世总领馆领区将扩大至卢塞恩州,因此,大使馆领事部的领区将不再包括卢塞恩州。 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外交部通知大使馆同意这些变动。它将通知有关州政府。 这些变化将体现在新一版的《领团成员名单》里。 顺致崇高敬意。
瑞士联邦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九日于伯尔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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