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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地区。 第二条 根据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有关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基奎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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