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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一九九八年度日本贷款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二千六十五亿八千三百万日元(¥206,583,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一)“贷款”将根据“财政部”和“基金”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八(1.8%); 2.但尽管有上述(1)的规定,项目表中提到的第9和10项目中部分贷款用于环境部分的支付时,该部分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三(1.3%); 3.但尽管有上述(1)和(2)的规定,部分贷款用于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2、3、4、7、8、12和13的公害对策有关项目的支付时,项目表中提到的第5和10项目中用于公害对策部分有关的支付时,以及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10、11、12、14和15项目中用于顾问的支付时: (1)该部分的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三十(30)年; (2)该部分的年利率为百分之零点七五(0.75%);和 4.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5、6、7、10和12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项目表中提到的第2、3、4、8、9、11和13至15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上述第(一)项第4目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项目表中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已经支付或将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和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项目表中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六、根据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七、关于根据“贷款”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上保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海上运输公司以及海上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自由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的使用仅限于适当实施项目表中提到的各个项目;和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建设的设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项目表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十、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谷野作太郎(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项目表
(限额) 1.柳州酸雨治理(Ⅲ)四十七亿五千九百万日元 2.本溪大气污染治理(Ⅱ)三十二亿三千七百万日元 3.河南淮河污染综合治理(Ⅱ)七十二亿三千万日元 4.湖南湘江流域污染治理(Ⅱ)六十一亿七千五百万日元 5.陕西韩城电厂(Ⅱ)二百二十九亿七千万日元 6.山西王曲电厂(Ⅱ)二百七十亿八千二百万日元 7.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治理一百零五亿四千一百万日元 8.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污染治理一百二十八亿日元 9.山东省烟台市供水、水利设施建设六十亿零八百万日元 10.河南省盘石头水库建设六十七亿三千四百万日元 11.山西省王曲—山东莱阳送变电工程一百七十六亿二千九百万日元 12.湖南省沅江流域水力发电一百七十六亿六千四百万日元 13.配电网效率改善项目(重庆)一百三十七亿五千四百万日元 14.杭州—衢州高速公路建设三百亿日元 15.万县—梁平高速公路建设二百亿日元 总额二千零六十五亿八千三百万日元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照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杨文昌(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谷野作太郎(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杨文昌(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以下称“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就换文中上述关于合格货源国的范围的条款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格货源国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此外,换文后附的项目清单(以下称“清单”)的1、2、3、4、7、8中有关防止污染(环境保护)项目的合格货源国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在采购通知日,可援引的发展援助委员会统计报告指南中所附的受援国名单中第一和第二部分中的所有国家和区域;和 (二)日本 三、除了上述第一和第二款外,清单中1、10、11、12、14和15项目的咨询服务的合格货源国为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第98/6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会谈纪要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述换文提到的贷款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一)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二)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二、(一)关于山西王曲电厂的环保措施,日方代表团要求中方确认下列事项: 1.确保长期稳定的低硫煤的供应; 2.确保为安装脱硫装置提供足够的空间,并为引进、运转上述脱硫装置立即采取措施; 3.考虑引进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及确立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措施; 4.进行环境监测并向日方提供监测结果。 (二)中方代表团就上述二(一)中有关内容确认如下: 1.按设计,王曲电厂将使用低硫煤。为确保长期稳定的低硫煤的供应,王曲电厂已与供应方签定了供货合同。如果煤的供应出现问题,中方应立即通知日方,并采取有效措施。 2.王曲电厂的总体布局设计已修改,在锅炉的末端的烟囱周围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的国家电力公司应在安装脱硫装置前进行预可研,对型号和技术规格适用于该电厂的脱硫装置的成本做出概算。 3.关于王曲电厂的整套设备,根据中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方将确保进行进一步的环境保护研究,制定减少灰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方案并将该方案报送基金。 三、关于换文中三(一),中日双方就以下要点达成共识: (一)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商或合同方,是指合格货源国的自然人或在该国组建注册的法人,在合格货源国拥有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适的设施,而且事实上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格货源国的咨询服务商,是指受合格货源国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日方代表团提出,如果货物中有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的部分,要从贷款项下支付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材料的成本不超过货物单价的50%; (二)有关上述(一)中内容的解释: 1.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材料的成本,指进口部分材料的到岸价格加上生产国征收的进口税; 2.产品单价指: (1)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产品,用船上交货价; (2)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指出厂价。 五、日本代表团代表提出,如果咨询服务由非合格货源国提供,其总人月数不足所需咨询服务的50%时,可以使用日元贷款支付。 六、中方代表团对日方提出的以上四、五等条款表示同意。 中方代表团             日方代表团 代表                代表 冯健身                杉本信行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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