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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2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2010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认定的原则 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总的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实行“有进有出”,实现“调优调强调高”,确保市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质量,确保今后各项扶持政策、措施、项目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 (一)符合产业布局。各地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农业农村发展“两大战略工程”,建设农业“两带一区十大产业”和“茶都菌乡水产大市”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筛选推荐能带动区域优势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龙头企业。 (二)严格把握标准。各地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的基本标准(附件1)。对经营状况不好、发展速度缓慢、行业排位落后、不能起龙头带动作用的原市级龙头企业予以调整;对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市级龙头企业也应重新申报、认定。 (三)注重社会责任。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有环保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检验检疫问题和存在拖、漏、欠税及其他违法违规的现象。 (四)坚持自愿申报。龙头企业必须自愿申请,各地要做好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将评定的原则、标准、要求通知到各农业企业,调动企业参评积极性,但不得强迫要求企业申报。 二、评选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农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附件3),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所在地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综合汇总,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行文向市政府推荐申报。 (二)宁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附件3),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市直主管单位对相关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综合汇总,形成审核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市政府推荐申报。 (三)宁德市农办和财政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综合汇总,审查评价,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候选企业名单,报市政府认定公布。 (四)申报材料包括: 1、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必须附《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推荐申报情况表》(表样详见附件3)。 2、企业申报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 3、以上材料一式2份。 三、评选认定的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企业提供的文本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的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二)各地、各单位在组织申报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工作中,要对照评选认定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龙头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市级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对在推荐申报、评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农办、市直有关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办人秘科。电话:2822997,电子信箱:ndnycyh@126.com。 附件:1.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基本标准 2.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申报文本格式 3.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 4.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填表说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①加工带动型企业:蕉城、福安、霞浦、福鼎等县(市、区)的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 3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退税)在25万元以上;古田、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县的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退税)在2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其中林业类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②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经营户达50户以上。 ③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80人以上;带动农户600户以上,其中林业类企业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年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3.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企业资信良好,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4.带动能力强。在同行业中能起示范带头作用,在本市内建立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6.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遵守《劳动合同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安全生产,形象良好。 附件2:
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申报文本格式
1.封面(内容包括:宁德市农业产业化2009-2010年市级龙头企业评选申报材料;企业名称;申报年月) 2.企业申请报告 3.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附件3) 4.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 5.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检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加盖骑缝章) 7.企业完税情况由税务部门开具2007年、2008年上半年纳税证明,并写明减免退税情况、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 8.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9.企业带动能力、基地建设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企业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11.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必须由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供 12.出口企业必须由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供证明 13.加工带动型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必须由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14.企业各类认证证书复印件 15.企业有关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6.其他 注:①申报企业提供的文本除5、14、15、16项可以为复印件外,其余的都必须提供原件。 ②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在有效期内。 附件3:
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
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法人代表 总经理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带动农户(户) 带动基地(亩、头、万只) 代号 10 11 12 13 14 15 序号 固定资产(万元) 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上缴税金(万元) 税收减免退(万元) 资产负债率(%·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代号 16 17 18 19 20 21 序号 销售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 产品产销率(%) 是否进出口经营权 年创汇额(万美元) 主营产品名称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代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序号 通过质量认证情况 是否 无公害 农产品 是否 绿色食品 是否有机食品 “三废” 排放是否达标 企业主导 产品品牌 是否福建著名商标 是否宁德知名商标 是否福建 名牌产品 是否福建名牌农产品 附件4:
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填表说明
表格中不论是文字型材料,还是数据型指标,除有要求填写2006年、2007年数据外,一律以2007年的情况、数据为准。要求填写“是否”的项目,相符合的填写“是”,不符合的填写“/”。其他文字型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相关情况的,请放空白。 1.企业名称(代号1)。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号2)。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填写下列类型之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3.企业类型(代号7)。分为加工型、市场型和中介组织。加工型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市场型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主要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中介组织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根据经营主业选择填写“加工型”、“市场型”或“中介组织”。 4.带动农户(代号8)。包括合同制带动农户数、合作制带动农户数、股份合作制带动农户数与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等。 5.固定资产(代号10)。以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数体现的帐面价值填写。 6.销售收入(代号12)。加工型企业填写销售各种产品及服务等获得的业务收入总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填写各种农产品交易额的总和。中介组织填写通过中介组织销售各种产品及服务等获得的业务收入总和。 7.产品产销率(代号18)。加工型企业、中介组织填写主营产品产销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不填写本栏。 8.进出口经营权(代号19)。进出口经营权是指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权限,委托其他企业或进出口商代理进出口等情况属无权。若填写“是”,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9.年创汇额(代号20)。与进出口经营权无关,指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出口产品和服务获得的外汇收入总和,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进出口商代理出口的情况。 10.主营产品名称(代号21)。主营产品名称必须具体明确,最多不超过三个,每个名称之间以逗号分隔。示例:产品名称(商标或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可以选择填写“蔬菜,水果,水产品,食用菌,茶叶”等。 11.通过质量认证情况(代号22)。ISO9000,HACCP,GMP等是关于质量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必须通过相关机构认证。示例:获得ISO9000认证的填写“ISO9000”,获得HACCP认证的填写“HACCP”,获得多个认证的可以填写多个。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12.无公害农产品(代号23)。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13.绿色食品(代号24)。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14.有机食品(代号25)。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15.企业主导产品品牌(代号27)。如果企业有多个品牌,可以填写多个。 16.福建省著名商标(代号28)。福建省著名商标由福建省工商管理局颁发。 17.宁德市知名商标(代号29)。宁德市知名商标由宁德市工商管理局颁发。 18.福建名牌产品(代号30)。福建名牌产品证书由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颁发。 19.福建省名牌农产品(代号31)。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由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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