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鹰发〔2007〕28号)精神,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推动人文计生、和谐计生,努力营造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关爱女孩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鹰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当前,我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的政策差距较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切实促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转变。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具体实施内容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和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家庭。 (一)奖励 1.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的父母,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不少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2.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 每个家庭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各负担1000元;只有一方有单位的,由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发放,经费由市、县、乡三级财政按20%、30%、50%的比例负担。 3.当年农村二女户结扎家庭因住房困难,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自住房或重修自住房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给予2万元建房补贴或1万元的维修补贴,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按20%、30%、50%的标准承担。 4.对农村接受了绝育手术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给予报销或免除手术费,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补助费。二女户结扎,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费。 5.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给不少于8元/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经费来源:(1)夫妻双方均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双方所在单位按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各负担50%。(2)夫妻一方是干部或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全部负担。(3)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按规定的标准全部负担。 6.建立城乡家庭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一次性奖励制度。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符合江西省有关规定年满49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按每户2000元、1000元、1000元的标准共同承担;对城市主动放弃二胎,符合江西省有关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乡级分别按每户1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共同承担。 7.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结婚落户的,女方所在乡(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800元的奖励。 8.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 (二)优惠 1.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享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三免四减半”优惠,门诊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时“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减免费用由提供治疗的市、县级公立医院承担。 2.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家庭子女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的奖励。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时,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员,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同等待遇,免收中介费。 4.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审批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等方面分别按2份和3人份计算。 5.列入沼气池建设项目的乡(镇)、村,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要优先优惠。 6.城区街道办事处在落实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候选行列。 7.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农业部门优先安排购买农机具补贴,在帮扶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 8.对城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二女不再生育的困难家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市、县司法局优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三)保障 1.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为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乡级财政分别按每户1000元、600元、1000元、400元的标准承担。 2.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0-6周岁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第二个女孩,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保费由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按每人5元、8元、10元、7元的标准负担,为计划生育子女提供成长保障。同时宣传和鼓励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3.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扶助制度。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助,其余部分市、县两级按40%和60%的比例承担。 4.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符合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对象,优先将其列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5.为施行计划生育引产、结扎手术的育龄妇女投保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所需保险费按市级20%、县级30%、乡级50%的比例分担。 6.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无职业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列入低保;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申请低保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扶助 1.全面实施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和1200元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同时,对14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0元救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救助金(经医学鉴定,伤残三级以上),所需经费由市、县、乡(镇、街办)财政按20%、30%、50%分级承担。 2.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女儿就读高中,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800-1000元助学金,经费由社会捐助和省、市、县、乡人口计生专项经费负担。农村独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女孩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及专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并帮助解决助学贷款或协调社会各方给予捐助。共青团和妇联在实施“希望工程”、“圆梦行动”、“春蕾计划”时,优先帮扶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孩就学成才。 3.工会在城镇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金发放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的职工人数时,对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职工,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职工一同计算安置职工人数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贴息优惠。 5.在创办微利项目时,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员,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同等待遇,经本人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业务,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6.劳动部门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审批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7.对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扶贫办等单位优先将其列为结对帮扶和项目扶贫的对象。 (五)其它 1.享受了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惠政策待遇的计划生育家庭,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它普惠性政策待遇。 2.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其他制度时,计划生育家庭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获得的奖励扶助金或保险收益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3.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保险优惠等所需资金,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 三、强化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举措 1.加大优惠优待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优惠优待政策的知晓率,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2.规范相关优惠优待证的发放。规范计划生育相关优惠优待证件的发放,是落实计划生育民生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务必抓紧抓实。各地要及时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家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切实提高领证率。 3.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凡计划生育优惠优待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把群众应享受的优惠项目、标准及结算方法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情况和计划生育优惠优待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并设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单项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