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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中方去文
维多利亚
塞舌尔共和国行政部部长
诺埃丽·亚利山大女士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塞舌尔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四名中国医生(名单附后)赴塞舌尔工作。 二、上述中国医生在塞舌尔工作期限及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按照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王信石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于维多利亚
(二)塞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
王信石大使
阁下:
您1998年7月16日给行政部部长的函收悉。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函,略--编者。) 我确认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接受您函中的建议,并认为本复函是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塞舌尔共和国行政部首秘 阿菲弗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维多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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