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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现就做好我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目标、标准和方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二)2008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10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三)2009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3.5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四)2010年各旗县市所在地城区(不含前旗科尔沁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4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二、货币补贴办法 (一)享受货币补贴家庭应是所在城市常住户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享受货币补贴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左右。 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拥有的私有房屋、按照原面积拆迁安置房屋、房改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认购的安居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住私有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的,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低保家庭户数应严格按民政部门所提供的为准。低收入家庭范围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34号)所提出的“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作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标准”。具体发放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操作规程》(试行)运行。 (四)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每年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房产(建设)、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廉租补贴。 三、实物配租办法 (一)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是旗县市所在地城镇常住人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人均收入和住房条件有序轮候,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无房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较低、条件较差的家庭优先安排解决。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4人以上(含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以下(含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以家庭人员较少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人员,符合条件的,尽可能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 (三)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标准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气、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在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费用要给予相应减免照顾,减免的租金和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房产(建设)、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每年对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认真核查,对于超出保障对象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退出租赁房屋。 四、廉租住房建设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逐步提高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占应保障家庭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由政府或部门统一直接组织实施。2008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200套,其中乌兰浩特市6000平方米、120套;阿尔山市4000平方米、80套。2009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20000平方米、500套,2010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40000平方米、1000套。 (二)新建 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普通商品房中配建方式解决。配建比例不低于20%和5%。 如委托相关单位配建廉租住房的,在建设标准及其收回条件、回收价格要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 (三)政府可以出资收购或长期租用部分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实物配租。鼓励以社会捐赠的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四)新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要求和建筑规范,结构合理,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上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五、政策支持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综〔2008〕9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承包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单位收费应按最低标准二分之一收取。 (三)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费用。 六、资金筹集 (一)各旗县市政府必须按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发生一笔划扣一笔。住房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由盟财政局、建设局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和争取自治区专项补助解决。 (三)各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货币补贴开支后有节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七、管理制度 (一)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 (二)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首先向城市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公示、登记。 (三)对登记应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四)对登记应享受实物配租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分配房源。轮候期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房源落实后,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实物配租,同时停发租赁补贴。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保障标准及相关政策、办法等内容;通过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向居民提供经常性的咨询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八、责任和要求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旗县市长负责制。旗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财政、房产、建设、民政、统计、街道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旗县市要在住房情况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水平等因素修定本地区“十一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设。在各级房产(建设)部门增挂住房保障办公室牌子,与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确定职能职责和编制,配备相应的领导,增加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办公费由财政专项拨付,确保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建设开支,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快推进民生信息系统建设。按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8〕54号文件要求,2008年各旗县市要完成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电子档案录入工作;2009年实现廉租住房基础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2010年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的有效共享。 按照民生信息系统使用要求,盟社保局、民政局、建设局三个部门的网络联通及与旗县市对口单位的网络互连,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电子政务网络输信道的资费由盟财政局承担;旗县市到本级各部门的网络输信道工作由旗县市政府负责,费用由各自财政部门承担。 2008年年底前建设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廉租住房相关软件系统,完成各旗县市建设、房产局与盟建设局,盟建设局与建设厅住房保障各项数据上传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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