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开展全市环保大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昆明市开展全市环保大检查的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今年开展“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我市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但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环保大检查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171号)精神,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及“全市饮用水源及滇池、阳宗海水质安全大检查”,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阳宗海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部署,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环境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环保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市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环保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力气抓好这次环保大检查工作。通过开展环保大检查,切实发现、处理、解决一批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再次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二)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
(五)长期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
三、检查重点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全面检查2000年以来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低水平重复建设或者违反产业政策不能达到产业准入门槛的钢铁、电解铝、有色、冶金、化工、水泥、炼焦、铁合金等建设项目。
1.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投产的污染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完善工程措施,经审批后方能生产。
2.没有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并给予处罚。
3.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全面检查各采选矿、冶炼等企业尾矿库的环境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是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项环保手续,是否存在各种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存在洗矿废水、废渣违法排放等情况,尤其是对滇池、阳宗海流域,螳螂川、牛栏江、南盘江流域、出境河流等重点流域内或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地堆存危险废物的尾矿库,要认真排查,严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对于没有履行环保手续的尾矿库,在建的一律停建,已经建成的要停止使用,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完善整改措施,经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于没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洗矿废水、废渣违法排放及其他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于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尾矿库,要依法予以关闭。
4.对查出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尾矿库,要按照省政府要求,果断实施“七个一律”。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全面检查县(市)区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是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情况,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和发布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同时,还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存在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的检查,检查其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企业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及责任落实情况。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然存在违法排污口,存在网箱养殖或违章建筑的,要依法立即予以取缔。
2.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3.对于在水源地周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
要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要查清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认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建立了环境监管档案,完善了监管办法,落实了监管责任;了解当地人民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的情况;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直接排污、污泥不按规定处理和其他无故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以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行为。
1.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
2.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不到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
3.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五)长期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
要认真梳理行政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要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2003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国家、省级和市级督办事项和近两年省级、市级环保局通报的环境违法典型问题进行全面复查,查清相关的问题企业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工作。
1.对于至今仍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仍然超标排污严重扰民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治理,整改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生产。
2.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3.对“十五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企业,特别是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必须依法取缔关闭。
4.要将问题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环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目督办、市环保局、市经委、市滇管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等九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环保大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环保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确保环保大检查不走过场,务求实效。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广泛动员部署,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得到落实,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环保大检查分为自查和抽查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按本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开展环保大检查,并于2008年10月28日前按照检查要求将行政区域内上述五个方面的环境违法问题汇总表及拟关闭违法企业名单汇总表(加盖政府公章)报市环保局、市经委。2008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市经委。由市环保局、市经委汇总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结合自查结果,分6个检查小组于2008年11月上旬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检查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滇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重点检查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违法问题和长期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
第二检查小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结合全市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第三检查小组由市滇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组成,重点检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
第四检查小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组成,重点检查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
第五检查小组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滇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重点检查违反产业政策问题;
第六检查小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滇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重点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市级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切实加强对基层部门开展环保大检查的指导,制定抽查、督查方案,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市环保局联系人:杨姝文,电话(传真):4166482,邮箱:LB2W@sina.com
市经委联系人:官云初,电话:3139295,邮箱:kmjwch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