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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安委办〔2008〕28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和范围 ㈠此次专项行动打击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⒈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⒉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⒊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⒋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⒌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范围及重点领域。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领域,以及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巴彦淖尔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蔺富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逸群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俊义市安监局局长 李永戈市公安局副局长 巴崖尔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张志忠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文利市建委副主任 岳嵘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晓波市经委副主任 傅文慧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赵远河灌总局党委副书记 刘埃金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国峰市文体局副局长 苏常亮市教育局副局长 田卫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淑冬市旅游局副局长 许滨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继生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行动期间的综合指导、协调和信息的搜集、汇总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王俊义(兼),副主任赵勤、霍增禄。 四、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实施,分两个阶段进行。 ㈠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各旗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在适当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精神和本方案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及时下发用以指导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别是涉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切实抓好专项行动。 市安监局负责危化品、烟花爆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矿山企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市建委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等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7〕81号)精神,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㈡督促检查阶段。从11月份开始,由市安委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并接受自治区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我市的检查督察。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旗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㈡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各旗县区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㈢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㈣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㈤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11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阶段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办。上报材料要详细汇报检查、行政执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并要有具体数据和采取措施及落实追踪情况。另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2008年11月5日以后,各旗县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要实行周报告制度,各旗县区安委办要安排专人上报。 市安委办联系人:张绍君 联系电话:8655810 传真电话:827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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