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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豫纪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2008年10月16日
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8年10月16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一次深刻变革,通过健全“三资”规范运作机制,能够科学、合理地规范农村经济事务管理,有助于铲除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腐败的土壤,起到预防腐败的关键作用。 二、指导思想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公开、为民、务实原则,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群众民主权利。通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健全“三资”规范运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行政村(含社区,下同)与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由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为配合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开展,全省各乡镇要以财政所等为基础,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到人员、经费到位,办公场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中心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会计由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所需办公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支付。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村集体“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进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纳入电算化管理。各村根据“三资”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方便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各行政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员定期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四、方法步骤 (一)完善代理程序,签署委托协议。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对行政村的“三资”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各村要召开村民(或居民,下同)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是否将“三资”委托代理作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三资”委托代理后,由该村两委与所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后,各行政村取消会计和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和村“三资”日常管理工作。报账员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产生,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报账员若不是村干部,根据各村经济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二)澄清“三资”底数,建立“三资”台账。各行政村要对本村的“三资”进行摸底、登记、审核、造册,并接受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修改补充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的实有“三资”,建立台账,同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程序。由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两委资金支出权限,并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超出该权限的大额度资金支出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行政村各项支出必须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签字)并签署意见,再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定后方能入账。 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各地要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根据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涉及金额的大小,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村组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签订正式、规范的合同,不能以口头协定、个人协议等形式代替。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村民告知,实行公开竞价,否则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各行政村拟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签订正式合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严格管理 (一)支出入账要严格把关。“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五不入账”:即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的不入账,应当经过村两委研究而没有研究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不入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将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备份留存,连同支出票据一起入账。 (二)农村集体收入要及时足额入账。农村集体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管,深入村组核查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要及时入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管,审查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 (四)定期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行政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权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拒绝。 (五)动态监管,定期核查“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核查。每年应至少对所代理的行政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六、加强领导 乡镇党委、政府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重点检查行政村“三资”底数是否澄清,是否存在隐瞒、坐支、挪用、私分集体收入,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资产、资源处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要向行政村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避免在农村经济合同签订中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等问题,防止集体利益受损。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对“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严肃查处侵占农村集体“三资”案件,以及在农村集体出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产权交易,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矿产、水面、滩涂开发利用等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钱交易案件。 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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