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昆明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缓解我市成品油供应紧缺时期供需矛盾,保障特殊情况下成品油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石油供应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辖区范围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紧缺、成品油市场急剧波动、成品油资源短缺等应急状态情况下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预案以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整合资源、统筹调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处置、协同应对为工作原则。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领导机构由昆明市成品油供应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由市政府分管成品油工作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成品油工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石化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石油西南销售分公司滇中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成品油工作领导担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成品油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决策和部署。
2.负责在成品油供应短缺时期向省成品油供应协调小组报告,主动与中石化省公司、中石油西南公司协调,申请增加对昆明市场的投放计划。
3.根据全市成品油市场供求形势,决定成品油市场应急状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通报市场信息,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4.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协调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督查和指导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做好市场供应动态监测工作,分析掌握全市成品油市场供求形势,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与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3.负责做好成品油供应日常协调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应急供应日常监管,向领导小组提出全市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意见。负责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公司协调全市成品油资源的供求平衡,督办油源的落实。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协调工作,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成品油紧缺时期供需情况的宣传报导,号召节约用油,合理用油,组织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成品油价格干预措施,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报请省发改委批准启动昆明市成品油价格干预措施。强化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成品油应急状态时加油站的供应秩序,严防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严厉打击应急状态下干扰和阻挠应急预案执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加油站周边交通秩序,保障油罐车畅通行驶。消防部门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假冒伪劣、无照经营活动,查处缺斤少两、掺杂使假、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预案实施所需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经委: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我市重点工矿企业的用油情况,提供审核重点企业用油计划,监督资源落实。协调成品油从省外调运的铁路运输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成品油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成品油质量和计量监管,对违反质量、计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市县道路运输行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市城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环卫行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中石化、中石油公司:负责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保证按省商务厅拨付令执行供应计划。负责对各自成品油购销存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报送,并对已知或预见将会发生影响市场供应的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状态时负责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配置计划和资源供应量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油源,加强运输协调和资源衔接,平衡资源供应。合理拟定汽、柴油绿色通道加油站数量并及时开放绿色通道,保障重点单位、重点工程、生活必需品运输、重要设施的成品油供应,制定本系统应急预案和加油站应急保障措施。
第六条县(市)区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机制
第七条信息监测报告。
中石化、中石油两公司在应急状态时切实加强对计划供应状况和市场供求、后续资源情况的监测。当中石化、中石油两公司的库存总量加上可与现有库存量衔接上的在途量之和≤全市10天成品油供应量,其中柴油占69%(中石化占59%、中石油占41%),汽油占31%(中石化占33%,中石油占67%)时两公司实行每日报告制。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域成品油市场供需巡查制度。按监测、应急、报告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并向上级商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市场稳定和信息畅通。
第八条应急级别。
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级别。三级为趋紧状态,二级为紧张状态,一级为紧急状态。
三级:成品油油源不足,库存下降、后续资源趋紧,可能产生地区性多行业供应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主要参考指标:中石化、中石油两公司的库存总量加上可与现有库存量衔接上的在途量之和≤全市10天的供应量,并可能持续减少;市场供需缺口量达到正常时期供应量的10%;县区和主城区出现车辆排队加油现象。
二级:成品油油源持续紧张,补充较难,库存持续减少,可能产生地区性多行业供应紧缺的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主要参考指标:中石化、中石油两公司的库存总量加上可与现有库存量衔接上的在途量之和≤全市7天的供应量,并可能持续减少;市场供需缺口量达到正常时期供应量的20%;县区和主城区加油站排队车辆逐渐增多,部分交通阻塞,维持秩序难度加大。
一级:成品油油源持续紧缺,库存持续减少,可能产生市场供应中断的紧急状态,出现成品油供应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主要参考指标:中石化、中石油两公司的库存总量加上可与现有库存量衔接上的在途量之和≤全市4天的供应量;市场供需缺口量达到正常时期供应量的30%;县区和主城区加油站排队加油车辆严重阻塞交通,秩序混乱。
第九条应急预案启动。
(一)因发生自然灾害(地震、冰冻雨雪、洪水、泥石流、地质结构变化等)或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输油管道或铁路、公路运输干线较长时间中断,随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全省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时,昆明市根据本市情况决定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三)成品油市场供应短缺状态达到三级(趋紧状态)主要参考指标时,随即启动三级应急预案。随着市场供应短缺状态变化,按照递增递减办法达到新级别主要参考指标时,随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取消原级别应急预案。
第十条应急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对市场应急状态的情况报告和市场供应短缺状态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及将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等,确定应急级别并指挥实施。
第十一条应急结束。
成品油市场供应短缺状况缓解,且后续资源保障持续好转,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应急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章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保障措施共11项:
(一)启动日监测报告制度。中石化、中石油公司每日准确、及时报告库存总量和可与现有库存量衔接的在途量,市场投放、销售情况,以及后续资源和市场分析情况。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高度关注市场供应变化状况和供应秩序,做好应急预备工作,保持联络畅通,及时通报异常情况,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消费,缓解市场紧张情绪。
(三)领导小组及时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报告情况,争取支持,增加对昆明市场的投放计划,同时积极与两大集团沟通协调,争取资源。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省成品油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请示汇报,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协调增加市场投放量。
(五)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公司积极申请调整投放计划,补充库存,投放市场,保证需求。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调整成品油供应流向,保证绿色通道及政府重点工程、高速公路加油站成品油供应。
(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供油变化状况和秩序巡查,监督检查经营行为,实行值班制度。
(七)适时启动绿色通道,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工程特别保障供给。
(八)鼓励社会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大采购力度,争取油源,补充市场。
(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尚有资源的加油站点名单,指导有序消费。
(十)坚持24小时通信畅通和值班制,随时通报异常状况。
(十一)启动市级储备,申请省级储备支持。
第十三条应急级别与应急措施的对应。
应急级别为三级时,对应第十二条1至3项措施;
应急级别为二级时,对应第十二条1至9项措施;
应急级别为一级时,对应第十二条1至11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预案绿色通道供应范围为:
重点行业:公安、公交、邮政、医疗救护、城市环卫、公共安全、水电煤气、消防救助、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出租汽车运输、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奶、蔬菜等)运输供应等。
重点单位:部分关系全市性经济发展的重点厂矿、监狱、银行、机关、学校食堂等。
重点工程: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