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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检验州直“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州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证州直“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规划的实施监测,检验规划执行情况,落实规划实施成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67号),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伊州政发〔2008〕20号)(以下简称《分工》)的精神和要求,做好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十一五”规划执行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评价实施效果,根据发展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与此同时,总结新时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评估原则与方式 (一)全面评估,突出重点。要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突出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和实施效果。 (二)定量分析,定性判断。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有机结合的方式,通过对评估内容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定量分析,着重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做出准确判断。 (三)充分比较,明确结论。根据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即:进展超前,可以提前完成的;进展良好,可以如期完成的;进展较慢,需要加速推进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四)创新机制,社会参与。要创新规划评估机制,可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评估、委托评估、开放式评估、专家论证等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可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深入的公众调查和咨询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社会参与度。 三、评估范围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基础性作用的州直“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包括:种植业、林业、水利、铁路、公路、煤炭、石油化学工业、土地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等14个专项规划。 四、评估内容 (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时点,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完成实绩,以及到2008年年底和2010年的预 计完成情况。 (二)评估目标实现程度。对规划中主要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做出说明,并视其实施程度及对后两年的判断分析,提出是否调整计划指标建议。 (三)评估发展任务完成情况。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规划空间布局等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等。 (四)评估《纲要》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 (五)评估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进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实施成效进行评估,项目包括列入“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在建项目、前期项目以及未列入“十一五”规划但前期工作已启动,有望提前在“十一五”时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六)提出调整建议。针对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和重大项目预期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已有的发展基础和当前的发展形势,提出目标和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建议。 (七)提出“十一五”后两年的工作思路和举措。根据评估和预测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分工 1.《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进行,并负责起草《州直“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各部门要对照《分工》中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协助。 3.14个重点专项规划由各自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其他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 4.各县市和规划试点市伊宁市参照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做法,对本县市规划《纲要》进行评估。 (二)时间安排 1.从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试点市伊宁市和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针对相应的评估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州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在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各自专项规划评估报告,报送州发展改革委。 2.2008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州发展改革委起草完成《纲要》评估报告初稿。 3.2008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州发展改革委做好《纲要》评估报告初稿与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的衔接、协调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纲要》评估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4.各县市于2008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抄报州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和试点市伊宁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组织分工,确定1名领导牵头负责,组建工作班子,切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确保进度。各县市和试点市伊宁市、各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规划评估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加强调研。各县市和试点市伊宁市、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评估内容,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真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客观评估实施效果。 (四)紧密配合。规划评估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市和试点市伊宁市、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加强衔接协调,确保评估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务必负起责任,抓好规划的组织协调等各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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