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州水电资源开发建设步伐,做强做大电力产业,尽快把电力产业培育成我州的支柱产业,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州水电工业建设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为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和实现小康目标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支撑,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州委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快推进水电工业的开发建设步伐。 (一)紧紧抓住电力体制改革和水电市场发展的历史机遇。全面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培育以市场为主体、宏观调控有效、监管到位、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加快水电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做好发展电力工业和载能工业两个重点工作,完善规范、巩固提高“矿电结合”产业,提升全州工业质量效益。 (三)调整优化中小水电企业资本结构,深化投融资体制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引导企业以河流或流域区组建实力较强的发电集团,加快河流蓄能水库建设投入,努力提高水电调节能力,提高全州供电质量。 二、2008年至2012年建设目标任务 (四)电源建设目标:新建电站约190座,使全州水电装机达到近400万千瓦。预计实现各年度投产电力装机为:2008年157万千瓦,2009年263万千瓦,2010年288万千瓦,2011年320万千瓦,2012年350万千瓦。 (五)电网建设目标:2008年完成500千伏输电线向外输电运行。完成向外输电通道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州内坚强电网。 (六)载能工业建设任务:快速提高全州水电资源的利用能力和水平,实现工业倍增、特别是矿电结合载能工业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全州丰水期电量州内平衡,到2012年丰水期全州工业用电达到300万千瓦。 (七)农网改造任务:加强农网改造,特别是山区农村电网改造的投入,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山区农民,州电力股份公司每年应安排3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对山区农村电网改造的投入。 三、政策措施 (八)扩大电力建设市场开放,鼓励投资办电。全面放开电力建设市场,支持办电行为,鼓励金融和企业投资开发建设水电,鼓励民间投资办电,州内居民(国家公务人员除外)均可参与投资办电;外地投资者可在全州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就学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九)吸纳人员就业保障政策。发电企业新建电站招录用工时,应给当地安排不少于50%的就业岗位。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具体由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详细计划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必要的就业上岗培训。 (十)给予新建水电站电力输出更大的支持。电网企业要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为发电企业提供电网服务,按照就近接入的原则,在电源点集中的地点建设电网汇集点就近并网接入,上网电价执行发改部门批准的电价,无论国有、私有电力企业一律平等。 (十一)2009年后投运的装机规模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新建设电站,电力输出线路由直供用电企业和电网公司负责从电站变压器或距离发电厂房200米处引出。 四、加强领导,统一管理电力建设 (十二)成立全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指令,承担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制订或协调编制电力产业发展有关方案和规划。 (十三)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环保、林业、水利、经委、国土资源、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和各县市政府等组成。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做好各自分工职能内的服务指导工作。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要加快电网的配套建设,确保电网满足电力输送需要。 五、清理整治未开工水电站,加快建设步伐 (十四)加大力量整治全州已获州政府批准水电资源开发权超期未开工建设水电,实施水电开发规划,维护水电资源使用程序,实现电力工业发展目标。 (十五)全州在2007年12月以前已获开发权未开工电站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超过此期限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一律收回开发权。收回开发权的电站,采取分期分批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重新确定开发权,选择新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十六)开工建设电站以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为认定标志:占投资规模30%的资本金已到电站基建专户;项目建设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建筑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进驻工地或施工;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完备齐全。 (十七)重新公开竞价出售水电开发权的拍卖底价为经过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核实或评估的各收回电站已开展前期工作费用之和。拍卖的收益,除用于支付收回电站前期工作规费(保证金除外)和拍卖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由州县市财政按各50%比例进行分配。 六、水能资源开发权管理 (十八)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垄断资源,严禁圈占资源不开发或者延长开发期,影响全州电力建设目标的实现。开发商开发建设电站必须先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从2008年8月1日起,水电资源开发权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取。获得水电资源开发权的开发业主的投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十九)开发商在取得开发权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建设计划,并及时交足10万元的质押金,待项目建成后质押金退还开发商;如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或未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由州政府收回开发权,质押金不予退回。 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按照省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理顺部门职能。州经委承担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州水利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电站建设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查,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二十一)严格执行电站基本建设法规。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项技术规范,注重项目设计、施工、技术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验收的原则,认真组织建设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确保水电建设和电力运行整体安全。全州新建电站必须按电站基本建设验收程序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和向发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八、附则 (二十二)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本州有关加快电力开发建设意见规定条款若与本决定内容冲突时以本决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