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冀新出印字[2005]33号文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增加录音带复制业务。同时,注销河北方圆录音技术中心录音带复制业务。 经我署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后,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始可开展该项业务。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冀新出印字[2005]33号文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增加录音带复制业务。同时,注销河北方圆录音技术中心录音带复制业务。 经我署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后,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始可开展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