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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124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不折不扣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逐级建立和完善新的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千方百计促进我州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一次。从2008年开始,次年年初按照本办法对上年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大理调查队参加的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州农业局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四、考核指标 以粮食总产量增长为考核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粮食总产量增长、粮食播种面积增长和粮食单产增长3项考核指标。 五、评分方式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量化记分,并设置基础分。粮食产量、播种面积和单产与上年持平得60分基础分;三项中其中一项比上年减少的,不得该项考核基础分;按照增量和增幅分别加分,比上年面积增量每0.1万亩加1分,单产增量每公斤加1分,总产增量每5万公斤加1分。 六、考核程序 州粮食生产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年度粮食生产数据,对照州统计局农业综合统计年报数据,按照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值分别打分,汇总各县市得分情况,提出奖励等级报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兑现奖励。 七、奖励方式 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通过考核,对措施有力、增产显著、成效突出的县市进行奖励,同时对指导有力、服务及时、工作有效的州级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投入减少、工作不力、没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而粮食总产大幅减产或出现严重粮食安全问题的县市,将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州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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