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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伤残军人安置到地方就业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3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伤残军人安置到地方就业后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蓟劳动请[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伤残军人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7]3号)中明确答复“对企业伤残军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工作中形成新的伤残,或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复。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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