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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妇社发[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6】28号)文件精神,卫生局制定《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详见附件),抓紧做好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工作,并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妇社处。 二、原则上服务站为一处房屋建筑,因条件限制,实行1+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要规范。命名原则:1个站为: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另一个站为: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预防保健门诊。如: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新村南泉社区卫生服务站;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新村南泉预防保健门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有标准的预防接种门诊,凡是中心派出的服务站可以不开展计免接种工作,服务站如开展计免接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门诊要求设置。 四、市卫生局拟于2008年10月末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统一验收。 附件: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直接服务人口1-2万人。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二、业务用房 (一)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2万之间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20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2万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300平方米,房屋由政府提供或承担租金。服务站设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内的,房屋面积暂时可以为150平方米,待条件成熟时房屋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若增加专科服务项目,每增加1个特色专科,房屋使用面积至少需增加30平方米。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以人为本,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符合公共卫生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统一标识 (一)按照省里制定下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要求进行装修。 (二)牌匾醒目、命名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科室标牌统一,科室布局指示清晰,人员公示板、制度板美观大方。 四、区域划分 (一)划分为候诊区、诊疗区、预防保健区、健康教育区、康复区和医疗垃圾废物存放处。 (二)功能科室布局合理。预防保健服务区与医疗服务区应分开设置并各有独立通道,内部设置应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原则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实行1+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两个站距离保持在步行15分钟内。其中1个站开展预防保健工作,1个站开展基本医疗工作,两个站不能设置重复科室。 五、科室设置 (一)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医诊室,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室原则上按接种门诊要求进行设置,科室布局、设施设备、疫苗保存要符合标准。 (二)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2张。不设病床。 六、人员配备 (一)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7名工作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3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1名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 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从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需持有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培训证明。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社区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师以上的注册护士。 (四)医生必须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社区医疗保健工作任务,护士必须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三年以上(国家、省厅要求五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社区护理康复工作任务。 (五)开展妇科、口腔等专科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需配备从事相应专业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负责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站长实行竞聘上岗。 七、设施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卧式身长测量器、儿童听力筛查仪、儿童立位身高测定仪、多普勒胎心听诊器、视力灯箱、有关生殖健康知识挂图、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资料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档案柜、饮水机等便民设施。配备与所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常用药、急救药及卫生耗材。 (二)预防接种设备 预防接种室应配备以下设备:200立升普通冰箱、200立升冷藏冰柜、冷藏箱、四冰排冷藏背包、接种台、接种椅、急救箱、紫外线消毒设备及相应设备。 (三)医保及网络平台设施设备 电脑、ADSL宽带、长春市社区健康管理系统、医保收费、药品管理系统。 (四)与开展专科工作相应的设施设备。 八、规章制度 (一)必备规章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医疗差错事故防范与处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度、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社区健康教育制度、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不准”。 (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岗位职责、全科医师岗位职责、中医师岗位职责、家庭责任医师岗位职责、社区护士岗位职责、检验人员岗位职责、B超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心电图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药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国家认可的社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各项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 九、功能开展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提供急诊急救、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访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四)承担所在社区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具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能力。 (五)为辖区内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康复保健服务。 (六)开展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开展卫生知识及精神卫生常识。 (七)开展计划生育咨询与宣传服务,免费为社区孕龄妇女发放避孕药具。 (八)开展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居民建档率不低于60%,特殊人群建档率不低于80%,并将健康档案录入到长春市社区健康管理系统。建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档案,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登记和建册,对残疾人进行登记。 (九)按照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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